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哈政规〔2018〕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哈政发〔2009〕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6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秋季深松整地及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61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6号)等5个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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