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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2779351/2018-001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18-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哈政规〔2018〕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城区段江面及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规〔2018〕11号

  为了加强松花江城区段水域、陆域管理,提高水域环境、岸线秩序和安全管理水平,打造美丽松花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江面及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西起四方台大桥,东至滨北线松花江公铁两用桥,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围合区域内的陆域和水域。

  二、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应当按照划定的功能区布局进行设置、迁移,实现分类管理、分区停放。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设置的码头、餐饮趸船、水上浮动设施等各类设施,非法占用河道、滩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摆放的渔船、废弃船舶或者其它废弃设施,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移。对不主动迁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三、利用趸船码头从事合法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垃圾、污水收储运制度和措施,不得向江中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对江畔公园、风景区景观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沿江码头、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进行整修、清洗、粉刷和修饰,保证其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对灯饰亮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对沿江私设电缆、乱设电杆进行清理,确保沿江岸线景观容貌整洁、美观。

  五、整治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陆域、岸线水域漂浮垃圾和杂物,确保环境整洁。

  六、整治范围内的经营者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要使用规范礼貌用语,设立监督标识,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依法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承诺进行处理。

  七、整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码头或者水上浮动设施;
  (二)船舶在规定的停泊区域外随意停泊;
  (三)未经许可占用河道、滩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规在堤坡上设置扶梯、廊桥,在堤岸上摆放废弃船舶或者其它废弃设施;
  (五)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航行;
  (六)扰乱市场秩序、公共秩序,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七)未经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进行经营活动;
  (八)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从事导游活动;
  (九)进行露天烧烤、私搭乱建和乱摆乱放;
  (十)违反规定向沿江陆域、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十一)在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

  八、船舶、码头、水上浮动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顾全大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配合沿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不配合甚至阻挠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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