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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 07-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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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三十一—1批次,共20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9件,已办结20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500*、3502*、3511*、3513*、3515*、3519*、3523*、3524*、3527*、3543、3546、3547、3548、3549、3551、3552、3553、3557、3560、3561。重复案件5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515、3524、3546、3552、3561。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3500*:“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后沟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该公司的锅炉没有任何手续,生产期间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的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日期2015年2月3日,位于木兰县柳河镇柳河村,注册经营范围主要从事中草药种植、收购及中草药提炼及生产中成药药品。刘某于2016年12月委托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12月22日取得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哈环审书〔2017〕94号)。按环评批复要求,该企业已投建了一台4吨的生物质链条锅炉,配备了布袋除尘器;污水处理设施只投建了储存池,应建设的4t/h污水处理站没有建设(采用“絮凝沉淀-水解酸生物接触氧化-微絮凝沉淀”的处理工艺对各类废水、清洗废水和生活废水进行处理)。因此,企业没有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环保验收。2018年6月14日,木兰县环保局接到过群众关于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木兰县委、县政府立即责成木兰县环保局牵头,木兰县水务局、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兰县柳河镇政府配合核查此案。

7月3日,核查组深入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在2018年3月份和5月份的环保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正在原有厂房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及扩建,没有生产。2018年6月14日,木兰县环保局接到柳河镇居民于某举报“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违规生产”。木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于6月14日13:35分到达现场。经调查,该企业为办理市场监管的中药生产许可急于生产样品,于2018年6月14日上午10时开始调试生产,使用原料为木通、大黄、滑石栀子、盐车前子、炙甘草等中药生产中药膏剂,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成品膏剂,有半成品30个塑料桶,约750公斤。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的储存池,并没有排入厂区外的沟渠进入柳树河流入松花江(木兰县柳树河位于木兰县柳河镇境内,河道起点蒙古山南麓,终点柳河镇柳河村陶家屯松花江入江口,全长20公里,流域面积92.8平方公里。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柳河镇内柳树河岸边,距离松花江入河口流经长度3.5公里),但有办公区域及食堂(常住人口5人)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外的沟渠。现场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启动使用了4吨生物质锅炉(锅炉型号为DZL4-1.25-S),使用了布袋除尘设施,在锅炉房内发现少量生物质燃料,但实际却没有燃用生物质,而是煤炭(环评批复要求应燃用生物质燃料)。

针对上述情况,木兰县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厂区外沟渠排放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建完后,务必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木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哈尔滨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处罚款80万元,对企业法人刘某罚款15万元。木兰县环保局于2018年6月17日对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并于6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企业法人刘某表示,将认真履行停产及处罚决定。现该企业正在筹措资金,履行处罚,筹备建设需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

下一步,针对此类问题,木兰县将“举一反三”,由木兰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内各乡镇的配合,继续加大对县内涉污企业的环保执法巡查力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502*:“乌吉密乡朝阳村有一家养牛场,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养殖期间将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水库,污染村民饮用水源。”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乌吉密乡朝阳村养牛场为尚志市朝阳奶牛养殖场,位于尚志市乌吉密乡朝阳村东北方700米左右,于2016年6月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83MA1956BF3G),该养殖场于2017年7月投入使用,现养殖成牛、犊牛共270头。在接到本次转办信访案件之前无信访投诉。

2016年7月11日,尚志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要求,审核了乌吉密乡人民政府《关于尚志市朝阳奶牛养殖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初审意见的函》及备案管理的相关材料,该奶牛养殖项目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相关规定,项目所使用乌吉密乡朝阳村土地为一般农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备案条件。于2016年7月12日核发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书》(尚设农(备案)〔2016〕第5号),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管理手续合法有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及养殖期间将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水库情况不属实,因养殖场的堆肥场未采取设置粪污防流失围堰措施导致粪污随雨水流入水库情况属实。

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日,接到市领导小组转办通知后,尚志市政府立即责成市环保局到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采取干清粪养殖模式,建设了堆肥场地,牛粪堆肥还田使用,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养殖场将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水库的情况。但养殖场的堆肥场因未采取设置粪污防流失围堰措施,导致粪污随雨水流入水库。经进一步核查,养殖场及水库周边无饮用水水源,举报人反映的乌吉密乡朝阳村饮用水源(水井)距养殖场及水库约3公里。尚志市政府已责成市卫生防疫站对乌吉密乡朝阳村饮用水源进行采样检测,将在2018年7月12日左右出具检测报告。

下一步,尚志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养殖场采取设置粪污防流失围堰措施,防止粪污随雨水流失;加大对养殖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对存在粪污流失问题进行整改,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直至周边群众满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3511*:“道里区职工街靠近道里区人民医院附近的桥下有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破坏绿地和何家沟护坡,周边环境脏乱。”

(一)基本情况

该案件反映的供热工程为哈尔滨城区江南东北部集中供热整合项目。由市政府总体部署,金山堡供热有限公司负责热网建设工程施工。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哈规设建字第〔2017〕33号)确定的规划路由,须在何家沟实施过河管线施工,施工方式为明槽开挖,对何家沟内河设施造成破坏,需要恢复原状。该举报问题由哈投集团牵头道里区配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因为何家沟内河附近整体设施由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按照哈投集团与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该护坡及绿地恢复工程由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哈投集团出资。哈投集团于2018年6月20日与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签订施工协议,工期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阶段,哈投集团将立刻协调哈尔滨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快速度对举报事项进行还建恢复,务必于2018年8月30日前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3513*:“团结镇哈尔滨市工业美术设计学校旁,道路的西侧有一家无名塑料厂,使用医用输液管和输液瓶做原料,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到地下。该厂每天24小时大门紧锁”。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举报的无名塑料厂位于道外区团结镇恒星村,老哈同公路以南,哈尔滨工业美术设计学校以西30米,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其中,团结镇哈尔滨市工业美术设计学校旁,道路的西侧有一家无名塑料厂情况属实,使用医用输液管和输液瓶做原料,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到地下情况不属实。该厂每天24小时大门紧锁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市场监督管理所曾在2018年5月24日的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塑料厂无照经营,现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外市监字2018037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要求其限期搬离。

接到此次信访案件后,道外区政府责成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2018年7月2日到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塑料加工厂负责人王某某,黑龙江省明水县人,在此租房开办塑料加工厂,现场没有加工生产行为。院内有粉碎机1台,堆放大量塑料原料(主要为涂料桶、食用油桶、水桶等塑料制品)。现场未发现医用输液管和输液瓶和废水直排现象,经调查,该厂此前也从未回收过医用输液管和输液瓶。其生产工艺为塑料粉碎,整个加工过程不涉及水,故没有生产废水产生。经现场确认,该厂自2018年5月24日被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已经停产停业,一直未经营,但因未找到物品存放地点,暂未搬离。经工作人员现场工作,该塑料厂负责人承诺3日内搬离完毕。同时,针对该塑料加工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已立案查处,待履行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团结镇政府对该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处理,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3515*:“举报人对“万达城万达小区内建设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处理结果称“垃圾转运站一道之隔的地块未规划出让的空地”。经向规划局核实,该垃圾转运站东侧规划建设万达城小学校,距垃圾转运站仅99米,垃圾转运站附近还规划建设一座幼儿园。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垃圾转运站不得设立在学校附近。”

该问题已于第十一批第1023号、第二十批第2180号和第二十四批第2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垃圾转运站附近规划建设幼儿园问题。举报材料反映的幼儿园规划在万达城B区二期地块内。万达城B区二期尚未报批,幼儿园位置未确定。

六、受理编号3519*:“李某某非法占用太阳岛风景区西区滩涂建设各种建筑物,非法经营土场和游乐设施,常年向公路大桥西侧的江心岛和松花江内侧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排放污水,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所指区域,位于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何家滩江心岛北侧,经营场所名为“沙滩部落”,经营者持有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为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18栋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注册日期为2003年10月27日,主要经营水上娱乐服务、场地租赁、冰雪娱乐项目等。该公司提供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哈尔滨市水上公园建设的批复》(黑水发〔2003〕73号)。该水上公园江心岛(何家滩)面积约0.55平方公里,2006年5月31日,由哈尔滨市滩涂开发管理办公室转让给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方面原来由哈尔滨市滩涂开发管理办公室管理,2015年实行属地化后归松北区管理。自2017年7月起,有举报人分别向省政府、市纪委等部门举报。反映公路大桥西侧、松花江上游江心岛(何家滩),有人向江心岛和松花江里倾泻建筑垃圾、筑坝,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问题。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部署整改工作。2017年8月15日下午,由松北区城管委办公室、水务局、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8月16日,松北区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向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河道内倾卸渣土的行为,限期清除障碍。2017年8月18日,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挖除、倒运倾卸的渣土。2017年8月31日,150余延长米的堤坝拆除完毕。经多部门联合检查,认真比对整改前后的地貌、水域环境变化,确认完成整改。

经营区域内设有垃圾转运间,生活垃圾做到及时清运。经营区域内设有水池,园内公共厕所及经营中生活污水均排入其中。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污水管线排入松花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此举报案件,松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召开举报案件专题研究会。同时,包案区领导组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区农林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化旅游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到举报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市环保局松北分局也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举报材料所指李某某系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地址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18栋7号,主要经营水上娱乐服务、场地租赁、冰雪娱乐项目等,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阅市场监管局信息,该企业营业执照每年都进行年检,并正常经营,其经营区域内有蒙古包和临时建筑用于经营。

关于倾倒建筑垃圾问题。2017年7月起,有群众举报此问题,市区领导高度重视,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松北区立即按照要求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江心岛倾卸渣土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于8月15日下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过现场踏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对比谷歌地图等办法,于8月18日将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为放养鱼苗,利用河道内原有漫滩边缘隆起处私自接收建筑工地开槽施工的渣土,向何家滩江心岛北侧河道范围内倾倒渣土,填土筑堤。围成堤坝长约150余米,宽10米左右,高1-2米不等,倾倒量近三千立方米。因倾卸渣土不收取费用,当事人起初在松北大道随机拦截拉运土方的车辆,后来运送土方的司机相互转告,自发运送,渣土来源已无法查清。在市水务局滩涂办的指导下,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从8月15日起,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夜间)与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负责白天)立即派专人看守,两班轮值,对该区域进行24小时轮流交替的无缝管控。责令当事人于8月16日在现场进出口设置隔离堆和限高杆,至今未发生新的倾卸行为。

2017年8月16日,联合调查组向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河道内倾卸渣土的行为,限期清除障碍。8月18日,当事人按调查组要求调集钩机、卡车等设备,开始倒运倾卸的渣土。8月31日,150延长米的堤坝已拆除完毕。经多部门联合检查,认真比对整改前后的地貌、水域环境变化,确认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依据《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经教育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清除障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并处罚金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于倾倒生活垃圾并排放污水问题。经调查,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区域内有日常保洁人员,打扫环境卫生,并将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转运间。这部分生活垃圾,该公司委托哈尔滨建投集团公司及时清运。未发现有污水管线排入松花江。现场旱厕和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水池,定期进行清掏。

下一步,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将与松北区委区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担负起该区域相应责任,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也将加强对该区域企业经营状态下的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3523*号:“有人破坏小山子镇原四界村四屯东山80-100垧自然林,将林地内的红松和落叶松砍伐后种植人参。”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属村集体林地。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下辖7个自然屯,1500户,5828人,有耕地35000亩,现有集体林地20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2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专案组调查核实,2013年12月15日,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将361亩集体林地承包给姜某某,承包期限为50年。2014年7月8日,姜某某将该林地转包给宋革。2014年10月1日,宋某将该林地承包给赵某某用于林下养殖。

2015年1月17日,赵某某向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其承包的集体林被人砍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赵某某承包的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的集体林中,被砍伐树木604株,立木蓄积108.55立方米。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5〕001号)。

2017年9月22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五常市小山子镇林业站报案,反映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宋某承包的集体林内发现参地,面积13余垧,全部种植人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7〕018号)。经现场勘查,参地面积为13.8202公顷。该案已聘请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林地毁坏时间、毁坏面积及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2018年春,五常市小山子镇政府对该地块进行了全部还林。由于森林监管不力,五常市纪委给予五常市小山子镇副镇长伊雪松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支部书记周书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村主任现任支部书记吕景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五常市小山子镇原林业站长商安民、现任林业站长陈海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3524*号:“二龙湖东岸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有两个非法占地数千亩的经营性墓地(哈尔滨明西园墓地和龙岗寝园墓地)和一家采砂场,上述3家企业乱采乱挖山体、砍伐树木数十万株,造成饮用水源水质大幅下降。多年来,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墓地和砂场破坏山体盗伐林木的违法问题,当地政府屡查不止。目前,两家墓地仍在继续经营,砂场仍在继续盗卖砂石。”

此问题与第29批第3241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结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3527*号:“2012年,吉兴乡晓光村孙某某伙同他人将该村10万亩草原破坏后开荒种地,至今无人处理上述问题,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木兰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吉兴乡晓光村由贾家屯(原晓光村)和葛家屯(原曙光村,2011年合并到晓光村)两个自然屯组成。全村实有耕地面积15708亩,其中贾家屯7184.58亩、葛家屯8523.42亩。晓光村有草原(草地)28块面积2383亩,其中,国有草原69亩、集体草原2314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转办案件后,木兰县委、县政府于7月2日17时召开案件核查办理会议,明确责任分工,由县长任包案领导,主管农业副县长为责任领导,县畜牧兽医局为牵头部门,县委办、政府办、吉兴乡、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加组成案件核查组,当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查,2004年国家对种地取消农业税,实行“两补”,在此背景下,2005年至2008年间,晓光村村民及外来人员陆续开始对晓光村草原(草地)进行开荒。到2008年末,农户开垦的行为基本结束。期间,木兰县畜牧兽医局发现草原开发利用混乱无序,组织人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部分农户无序开荒进行制止。2007年11月,木兰县公安局对松江村石家屯村民徐某青、黄某昌二人在江湾内(晓光村草原范围)违法开荒进行刑事拘留并诉讼至木兰县人民法院,2008年2月木兰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08〕木刑初字第12号),对松江村石家屯村民徐某青、黄某昌二人在江湾内(晓光村草原范围)毁草开荒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到2008年4月末,农户毁草开垦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期间,开荒土地并未获得“两补”。

目前,木兰县晓光村原有2383亩草原,已被开垦1900余亩,现有草原面积400余亩。

下一步,木兰县人民政府将加大对草原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对晓光村草原开荒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确认地块与开荒农户情况,依法查处,到2020年时间恢复草原植被。同时,严格按照省直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要求,依托全省草原返青监测系统和卫星遥感技术,对草原长势、生长情况、草原现状进行抽查性监测和巡查,实现草原管理工作有台帐、有模板,坚决查处草原承包方未按要求使用和保护草原行为。今后对承包期满的草原不再对外发包,由县畜牧兽医局统一进行管护经营,确保草原性质、面积、功能不发生变化,不减少,不受损害。

(三)问责情况

鉴于木兰县存在毁草开荒现象,县畜牧兽医局作为使用和管理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县监察委对县畜牧兽医局及工作人员已启动了问责程序。

十、受理编号3543:“乌吉密乡红联村东100米处有一家尚志市林业局的貂场,散发臭气,貂粪直接排入附近用来灌溉农田的小河。”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貂场为尚志富森林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貂场,该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公司于2012年6月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591949049J),其貂场位于乌吉密乡红联村东侧100米左右,貂场于2016年9月动工建设,2017年2月投入使用。现养殖幼貂3.3万只,成貂7000只。每只貂每日进食量约200克,貂粪产生量很少,采用干清粪方式清运貂粪,用于貂场周边农民还田使用。在接到本次转办信访案件之前无信访投诉。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貂场散发臭气情况属实;貂粪直接排入附近用来灌溉农田的小河情况不属实。

7月2日,接到市领导小组转办件后,尚志市政府立即组织尚志市环保局、乌吉密乡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该貂场距离最近的居民住宅约100米左右,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对附近居民造成一定影响;貂场产生的貂粪每年清理一次,全部运走由农民作为粪肥还田使用,没有发现将貂粪直接排入附近用来灌溉农田小河的情况。

2018年4月17日,尚志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该貂场的养殖活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没有对水貂养殖的环评类别予以规定,也没有对水貂养殖规模标准进行界定,无法确定是否应办理环评手续及环评类别。尚志市环保局已向哈尔滨市环保局请示,哈尔滨市环保局将就此问题请示向省环保厅呈报。尚志市政府待省环保厅做出批复后,如确定其属于规模化养殖,将责成尚志市环保局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该貂场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并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该貂场加强监管,整改存在的问题;如属非规模化养殖,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责成黑龙江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及乌吉密乡政府加强对该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存在问题,直至周边群众满意。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尚志市环保局于2018年7月3日向黑龙江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发出环境监察意见书(尚环监书〔2018〕2号),要求其加强对该貂场监督管理,立即对举报人反映问题先行整改,避免臭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3546号:“香坊区木研街6-2号凤凰湾小区B2号楼,原社区慈善超市被改为饭店,饭店经营期间直排油烟,污染环境。”

此问题与第二十五批第277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二、受理编号3547号:“道里区江南中环路15.5公里处的联丰饲料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烟尘,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道里区江南中环路15.5公里处哈尔滨市联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1995年11月27日;营业期限为1995年11月27日至2059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2003年2月20日取得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该案件属初次信访,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7月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联丰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项目批复时有1台1.5吨型煤锅炉,已拆除。新建生产及供暖锅炉情况如下:新建1台2吨燃气蒸汽锅炉(使用天然气)用于生产使用;1台0.75吨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用于冬季取暖使用,目前不是采暖期,未使用取暖锅炉;1台热风烘干炉用于生产,原来烧煤现在使用生物质颗粒做燃料,正在使用;厂区内新建3台燃煤锅炉用于冬季供暖,目前不是采暖期,未使用。针对该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10日内拆除所有新建的生物颗粒热风烘干炉及燃煤锅炉,并予以立案,待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予以处罚。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单位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督促该单位落实整改,严防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3548号:“哈尔滨锅炉厂家属宿舍53栋,有7家住户在居民楼里开饭店,营业期间直排油烟,污染环境且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锅炉厂家属宿舍53栋居民楼楼下共有7家饭店,分别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春海锅炉卤肉饭餐馆、哈尔滨市香坊区东方锅烙王饭店、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香阁饭店、哈尔滨市香坊区清真明月斋、哈尔滨市香坊区刘师傅面馆、哈尔滨市香坊区煜迪大骨棒砂锅店、麻辣烫。其中,哈尔滨市香坊区春海锅炉卤肉饭餐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锅厂前53栋4单元,成立于2015年7月15日,主要经营中餐制售。总投资7万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东方锅烙王饭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厂前53栋3单元,成立于2009年4月8日,主要经营锅烙。总投资5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香阁饭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厂家属宿舍53栋3单元,成立于2010年10月29日,主要经营中餐制售。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清真明月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副路6号,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主要经营餐饮。总投资5万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刘师傅面馆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副路8号53栋,成立于2009年6月4日,主要经营面条。总投资10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煜迪大骨棒砂锅店位于哈尔滨市哈锅厂前53栋1单元1层2号,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主要经营砂锅。总投资10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麻辣烫现己停业。

该案件曾为2016年中央第二督察组受理的信访案件。接到此案件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已责令该居民楼下的所有饭店全部安装高空排气筒及油烟净化装置,饭店在当时均已安装完毕。2016年中央督察之后,从未接到举报该单位污染环境的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8年7月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锅炉厂家属宿舍53栋居民楼楼下除麻辣烫己停业,其余6家饭店正常营业均已安装高空排气筒及油烟净化装置。但现场存在饭店油烟净化装置在使用后未及时清理油渍、做饭期间未关闭灶房门窗,导致油烟直排情况。针对上述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对上述饭店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上述饭店2018年7月7日前对安装的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理,并加强日常维护,做饭期间封闭灶房门窗。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3549:“河山街143号河柏小区207栋1层有两个车库,有人在此修理摩托车,将报废摩托车堆放在单元门前,满地是汽油和机油,气味刺鼻;摩托车频繁启动及喇叭噪音扰民。举报人要求取缔摩托车修理厂。”

(一)基本情况

河山街143号河柏小区207栋建于2000年,复式结构,共12层,2个单元,属无物业管理弃管楼,一楼有10户经营摩托车和电动车销售、维修的商店,其中涉及维修业务的只有浩鑫摩托车配件商店和九州摩托车修理部,2家摩托车修理部均有营业执照。浩鑫摩托车配件商店,位于河柏小区207栋1层2号,经营者:王某某,工商注册号:230102601062895(1-1),经营范围:摩托车配件及修理;九州摩托车修理部,位于河柏小区207栋1层3号,经营者:高某某,工商注册号:230102601060725(1-1),经营范围: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及配件。在此之前,康安办事处未接到过改该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道里区委责成康安街道办事处牵头调查处理。7月2日上午,康安街道办事处党政负责同志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现场没有听到摩托车频繁启动及喇叭产生的噪声,单元门前未发现停放的废旧摩托车,浩鑫配件门前有1台自用的电动三轮车,地面确实存在油污,并伴有气味。康安街道办事处要求2户商家立即将门前油污清理干净,今后维修作业必须在商家在室内进行。2户商家表示接受,使用清洗泵对周边油污进行清洗,同时承诺以后不在室外进行摩托车修理作业。

7月2日下午,康安街道办事处联合区执法局再次前往举报地点。向2户商家再次强调要在室内进行维修作业,同时要注意摩托车频繁启动及喇叭噪声扰民问题,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2户商家均表示已不再维修燃油摩托,现主要维修电动车,启动噪声已基本杜绝,并在维修过程中严格控制喇叭使用。7月3日、4日,康安街道办事处对此地进行了2次回访,目前该处没有停放的报废摩托车,现场油污已经被清洗,没有发现新的油污,也没有听到摩托车频繁启动及喇叭产生的噪声。

下一步,康安街道办事处、区执法局将对该区域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劝导,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3551:“日出康城责任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侵占哈西天悦小区广场用地建成10个冷却塔,地下商场的商户排放的废气均从冷却塔排出,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要求拆除冷却塔。”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天悦国际小区位于尤家街199号,用地位置南起西典家园住宅小区,北至学府三道街,东起尤家街,西至哈西大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2009年9月29日,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天悦国际”项目是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2013年10月22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规划审批程序,未办理规划验收核实,居民已入住。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违建事项的监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该处冷却塔的审查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日,哈西街道办事处、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

2015年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小区回迁楼院内B区建设4组冷却塔,为地下商服及停车场提供服务,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故该处建设有冷却塔情况属实。

哈尔滨工业大学设计院为该项目设计的平面图显示空调风机组位于该小区B区,在最初设计审批的时候其规划内容里面已有冷却塔规划,其冷却塔和周边绿地为一体化设计,并且小区冷却塔修建时该小区居民尚未入户,设计图纸也已经由市建委审查并备案,故不存在冷却塔侵占小区广场用地情况。日出康城责任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小区规划图纸,上面标注制冷机房(冷却塔)的具体位置,并提供该小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面标注制冷机房(冷却塔)的具体位置,综上表明,该处冷却塔审批手续齐全。

经环保部门现场踏查,表示该处冷却塔夏季为地下商服提供服务,冷却塔运行方式属于水冷式运行,运行过程不排放气体;建设地下停车场项目未设计安装排风系统,属于自然通风。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3552:“日出康城责任有限公司在哈西天悦小区广场违法建设10个冷却塔,地下车库的汽车尾气经冷却塔排放到小区广场,污染空气。”

此问题与第31-1批355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3553:“康宁三道街36号万家粮油拐角处有一家“美食外送盒饭”营业期间营业异味扰民。6月19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责令该饭店停止营业,但检查组走后该饭店继续营业至今。”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小于点小吃部,位于康宁三道街302栋5单元-1层1号,2017年4月5日注册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为餐饮服务。

此案件已于第十八批第20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康宁三道街36号万家粮油拐角处有一家“美食外送盒饭”营业期间营业异味扰民。6月19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责令该饭店停止营业,但检查组走后该饭店继续营业至今,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和兴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哈尔滨市南岗区小于点小吃部已停业,房屋正在网上出售。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将加强该单位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3557:“河东街有一家供热企业,供热期间锅炉烟囱排放烟尘,煤场无防尘设施,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质疑该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污染防治设施”。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河东街供热企业实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MA18W3W966(2-2));该公司于2017年5月开工建设,2018年1月投入试运行,工程总投资约6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接受隶属公司委托,在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供热服务;物业管理等。该公司承担着阿城区河东街道所属的约8000户居民、300家工商业户和30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冬季供暖职能,供热面积约50万平方米。

自2018年以来未接到过该公司信访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阿城环保分局联合阿城区规划局、阿城区建设局、阿城区供热办、阿城区工信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对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阿城分公司供热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已建设完锅炉房土建主体工程、2台65吨热水锅炉安装工程、上煤除灰工程、锅炉房工艺安装工程、供热外网工程、供电外网工程、供水外网工程、电气工程、除尘、脱硫、脱硝工程、在线监测工程。现建设中的有烟囱工程、锅炉房装饰工程、煤场、渣场工程。项目位置东侧有一废品收购站;西侧是原阿继车库,现已出卖,院内房屋闲置;北侧有一处废弃的鱼池和原阿继车库加油站(现闲置);南侧是继电大街,隔街是26职中,企业周边没有居民住宅,除此之外周边东、西、北侧是稻田地。

经各部门调查,该公司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无规划审批手续;无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无供热许可证手续,因该公司属于二级法人单位,市供热管理处告知无法办理,但该公司的总公司已办理了供热许可证;该项目有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该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用煤有检验报告单,样品状态为良好;该公司用水为自来水,无任何自备水井。

根据上述现场调查(勘查)情况,该项目在2018年1月投入试运行期间将冬季生产用煤临时堆放在锅炉房北侧空地(现已经没有原煤堆放),虽然煤堆进行了临时性覆盖,但在倒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该项目在投运前已经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安装长袋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1台、氧化镁法脱硫塔1套、碳基复合式脱硝1套、在线监控设施1套,现在监控设施已通过市监控中心验收。查看该公司2018年4月20日委托黑龙江省鸿桑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在线监控比对监测报告,该项目各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标准。对于该项目没有环保审批手续问题,阿城环保分局已在2018年4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立案调查,现阿城区环保局正在对该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进行调查确定,待履行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该项目无规划审批手续和无建设施工许可手续问题,现阿城区规划局和阿城区建设局已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下一步,待该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阿城区环保局依据环评及批复要求严格监督该公司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待项目完全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后按时限进行环保验收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3560:“道外区南十六道街凤凰城101楼后院绿地被人毁坏后建棚厦。”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地点位于道外区南十六道街97号,道外区凤凰城小区内。小区自建绿地由黑龙江省大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违法建设问题日常由道外区行政执法局进行监管,此前未接到过类似群众信访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该信访举报问题,道外区责成道外区城乡建设局、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共同对该问题进行核实。经实地调查,道外区南十六道街凤凰城小区101楼后院共发现铁皮建筑物4处(其中固定铁皮房2处,活动铁皮房2处)、塑钢板房1处。均为该小区居民私自搭建,用于存放电瓶车和储存物品。在建设和堆放杂物过程中,破坏了小区的原有绿地。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道外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搭建2处固定铁皮房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告知书》,要求其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将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其予以强制拆除。

针对小区院内另外2处活动铁皮房和1处塑钢板房,道外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管辖该地区的大山物业公司下达《物业督办通知单》,由物业公司督促小区居民立即进行限期整改,限其3日内将违法构筑物自行拆除,逾期未进行拆除的,道外区城乡建设局、道外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联合对其进行强制清理。同时,针对居民反映的破坏小区绿地问题,道外区城乡建设局已经责令大山物业公司,在该区域私建房屋拆除后,立即对原有绿化区域进行补植,恢复小区绿地。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城乡建设局、道外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现场监督整改,确保群众举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要加强对该区域的巡查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此类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3561:“日出康城责任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侵占哈西天悦小区广场用地建设10个冷却塔,地下商场各商户排放的废气均从冷却塔排出,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要求拆除冷却塔。”

此问题与第31-1批355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三十一—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

(来源: 市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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