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三十一批次,共42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21件,已办结41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427*、3431*、3432*、3434*、3440*、3441*、3443*、3446*、3447*、3450*、3451*、3452*、3455*、3457*、3458*、3460*、3461*、3464*、3465*、3466*、3467、3469、3470、3471、3472、3473、3475、3476、3477、3478、3484、3485、3486、3487、3488、3489、3490、3493、3494、3496、3499。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3439*。重复案件17件,受理编号分别为3440、3450、3452、3455、3457、3458、3461、3470、3471、3472、3475、3476、3487、3488、3489、3490、3496。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3427*:“团结镇联胜村靠先锋路一侧阿什河两桥中间有一家采砂场,破坏耕地采砂并用生活垃圾回填沙坑,采砂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排阿什河,污染河水。当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对此问题不管不问。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问题中提出的“采砂场”位于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在先锋路新联胜桥与天恒大街新阿什河桥两桥中间,距阿什河约100米。该区域由哈尔滨市民王某某租赁联胜村土地经营,2013年以前一直作为鱼塘使用。
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曾在2018年6月11日巡查中发现该问题,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道外区河长办将该案件函告(道外河办〔2018〕29号文件《关于对非法垃圾填埋场案件的交办函》)团结镇负责处理,并要求团结镇对非法填埋场依法予以取缔。
道外区团结镇于2018年6月13日组织环卫办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查该地块于2013年以前一直作为鱼塘使用,后因经营不善,鱼塘主王某某停止鱼塘养殖,并向鱼塘内垫土、倾卸建筑垃圾,准备将鱼塘垫平后挪作他用。团结镇发现该情况后,立即责令其停止倾倒垃圾和垫土行为,并要求其对鱼塘进行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该信访案件后,道外区责成道外区水务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团结镇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举报地点不存在采砂场,但是有一个废弃的鱼塘,鱼塘主王某某向鱼塘内倾倒了建筑残土和生活垃圾,欲将该鱼塘垫平后挪作他用。
针对群众举报的“采砂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排阿什河,污染河水”问题,经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现场调查,群众举报的区域系多年以前形成,现场无生产迹象,未发现采砂设备,也未发现向阿什河直排污水现象,但不排除以前如有采砂行为时将地下渗水排出的可能。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加强监管,一旦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针对该区域存在的问题,道外区水务局、道外区团结镇已经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6月13日进行了调查处理。经7月3日工作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后,由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向联胜村下发了督办通知,责令联胜村和鱼塘主王某某必须在7日内,将该区域垃圾清理完毕,恢复该鱼塘原貌,并将清出的垃圾及时清运,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431*:“数日前。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群力家园B11号楼1单元-2单元门前草坪被破坏问题,当地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出了答复,举报人认为问题整改不彻底,指出:一是5段被毁的绿篱中有的只是用花盆临时堵住,有的没有进行封堵。二是只对楼南侧的草坪进行处理,未对楼西侧的草坪进行处理,这种整改方式就是走过场,举报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损毁的草坪进行封堵保护,并补种损毁树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5段被毁的绿篱中有的只是用花盆临时堵住,有的没有进行封堵)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群力家园小区B区位于东湖路、融江路、滇池东路、三环路、阳明滩大道合围区域。B区11栋共有2个单元,104户,周边共有绿地220平方米。物业管理单位为菱建物业公司,负责群力家园小区绿化日常管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区行政执法局牵头处理此事。在之前查处市领导小组转办的第11批次第1130号案件时,区行政执法局曾于6月12日上午会同区物业办、群力街道办事处及小区物业公司菱建物业进行了现场踏查,发现群力家园B11栋1单元101室业主付某某、1单元102室业主李某、2单元102室业主叶某某在门前草坪上铺设石板,部分绿篱缺失。调查组责成菱建物业公司对私自铺设的硬石板进行拆除,并对占用草坪及毁坏绿篱进行恢复。6月13日,菱建物业公司对私设的硬石板进行了拆除,对破坏的草坪进行了补种。经与菱建物业公司核实,B11栋楼前之前并未铺设绿篱,被破坏绿篱位于B12栋楼前,共有4处,并非举报人所称5处。因购买绿篱需要运输,到货之前,为防止补种绿地被破坏,故用花盆进行了临时封堵,菱建物业公司已于6月23日将被破坏绿篱补种完毕。7月2日,区行政执法局联合区物业办及菱建物业公司进行现场踏查,发现原被破坏的绿篱已全部补种完毕。
下一步,道里区物业办要求菱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的监管,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巡逻,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只对楼南侧的草坪进行处理,未对楼西侧的草坪进行处理,这种整改方式就是走过场,举报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损毁的草坪进行封堵保护,并补种损毁树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群力家园小区B区位于东湖路、融江路、滇池东路、三环路、阳明滩大道合围区域。B区11栋共有2个单元,104户,周边共有绿地220平方米。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菱建物业公司,负责群力家园小区绿化日常管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里区委责成区行政执法局牵头处理此事。7月2日,区行政执法局联合区物业办及菱建物业公司进行了现场踏查,发现原被破坏的楼体南侧绿地已全部补种完毕。经与物业公司了解,楼体西侧绿化带损坏并非居民造成,是由于5月份电业部门线缆施工造成,之前一直在回填沉降,现已填实。菱建物业公司承诺于7月3日对该处进行翻土作业,购买成品草坪,7月6日铺装完毕。7月4日,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处已翻土作业完毕。
下一步,道里区物业办要求菱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的监管,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巡逻,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3432*:一是道里区爱建路9-5号阿田大虾火锅店,直接用排风扇把油烟排放到饭店后的泽园路上,造成附近居民冬夏都没法开窗,二是整个爱建路、上海街(背街为泽园路、锦园路、鸿园路、翠园路等)两侧的饭店,营业期间油烟基本都是直排,没有净化处理,严重危害居民健康。三是鸿园路上的辣莊火锅等饭店将垃圾和污水直接排放到背街上,污染周边环境。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爱建路9-5号阿田大虾火锅店,直接用排风扇把油烟排放到饭店后的泽园路上,造成附近居民冬夏都没法开窗)
(一)基本情况
爱建路9号1-2号105号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阿田大虾火锅店,2017年11月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租赁菱建物业1-2层进行经营,该楼体为独立的五层楼体。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阿田大虾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阿田大虾火锅店租赁菱建物业1-2层进行经营,该楼梯为独立的五层楼体,有高空排放设施,但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违反了《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3日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将原有高排做延伸,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整个爱建路、上海街(背街为泽园路、锦园路、鸿园路、翠园路等)两侧的饭店,营业期间油烟基本都是直排,没有净化处理,严重危害居民健康。)
(一)基本情况
上海街餐饮服务业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路边摊烧烤工坊、哈尔滨市道里区小串凤爪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大鹏海鲜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味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偏脸子羊蛋王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海俄式烧烤店、哈尔滨东方众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街分店、哈尔滨本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小滨大板筋烧烤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珍粥道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辣庄重庆老火锅上海街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伊尹海参馆爱建店。上述为12家上海街餐饮服务业。爱建路餐饮服务业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喜来稀肉爱建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咬福包子爱建店、哈尔滨是道里区福品海参养生馆、哈尔滨市道里区艺堂韩式料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牛肉传爱建快餐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阿田大虾火锅店、哈尔滨市爱德喜家德水饺店(有限合伙)、哈尔滨市道里区头牌烧烤爱建店、哈尔滨市道里区无二酸菜鱼店、哈尔滨市道里区藤椒鸭快餐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东方宫兰州牛肉拉面爱建店、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年首尔参鸡汤餐馆、哈尔滨市道里区德记潮汕牛肉火锅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记犟骨头排骨饭爱建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酒鬼居品味烧烤爱建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伽蓝食府。上述为16家爱建路餐饮服务业。上海街涉及7家烧烤餐饮在中央督导组第八批649号案件已进行立案调查,现企业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有独立的高空排放设施。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对上海街和爱建路两侧餐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上海街12家餐饮,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路边摊烧烤工坊、哈尔滨市道里区小串凤爪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大鹏海鲜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味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偏脸子羊蛋王烧烤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海俄式烧烤店、哈尔滨东方众合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街分店、哈尔滨本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小滨大板筋烧烤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珍粥道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辣庄重庆老火锅上海街店、哈尔滨市道里区伊尹海参馆爱建店。均有高空排放设施及油烟净化装置,且正常使用。爱建路涉及16家餐饮服务业,分别涉及设备老化,高度不够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不完善的情况,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已经对这16家单位下达约谈,针对各自不同的违法行为,限时整改。要求7日内整改高空排放设施,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如拒不整改将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今后,环保部门也将对此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将信访问题彻底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鸿园路上的辣莊火锅等饭店将垃圾和污水直接排放到背街上,污染周边环境。)
此问题与第二十八批第314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3434*:“呼兰区和巴彦县交界处少陵水库东面的少陵山上有人非法采石、采砂,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3439*:“一是香坊区向阳垃圾处理场,污染扰民严重,造成周边地下水污染,无法饮用。二是向阳垃圾处理场委托的监测单位弄虚作假,出具地下水质合格的假数据。三是每逢下雨时,向阳垃圾处理场用罐车将垃圾渗滤液运到江边下水井偷排。香坊区环保局监管失责,默许向阳垃圾场数据造假,明知其有偷排渗滤液问题却放任不管,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
(一)基本情况
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向阳场)是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场址位于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占地面积55公顷,采取卫生填埋方式,设计日处理能力1200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进水量200吨。按照国家卫生填埋场建设标准,向阳场建设了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导排气系统、雨污分流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2013年西南部生活垃圾处理场提前关停,向阳场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污水产量超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此,市城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在向阳场新建一座10万立方米污水应急储存池并租赁了一套日产水800吨的污水应急处理设备,已于2016年投入使用,截至2018年5月已产水近39万吨。2018年5月,市城管局又增加一套日进水300吨污水处理设备,6月,向阳场新建7万立方米污水储池投入使用。受雨污合流影响,向阳场污水产量依然较大,现有设施仅能解决日产污水,存在污水积存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向阳场污染扰民”属实;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向阳场委托的监测单位具备检测资质,有原始数据备查,数据造假问题有待调查核实;向阳场涉嫌违法的问题已由市政府成立的向阳场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
1.污染扰民问题。经查,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向阳场厂界废气异味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超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中现有项目限值要求。市城管局要求企业加强填埋覆盖,对填埋区、污水储存池和污水处理站等敏感区域加大消杀除臭力度,立即研究落实调节池顶端覆膜加盖封闭措施,控制污水异味外散,全力降低废气异味对周边村民的影响。
今年春季以来,由于亿丰公司管理混乱,导致向阳场已经封场的一期项目雨污分流设施出现漏点,并造成垃圾填埋区挡墙出现渗漏现象,形成雨污合流水患,多次发生污水溢出填埋区,流入场内排水沟情况。我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通过加高排水沟拦截坝,阻止污水再流出场区,对已流出场区进入金家大壕的部分雨污混流水全部截入团结污水处理厂。为解决向阳场环境污染隐患,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各有关单位到现场听取群众诉求,并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决定立即关停向阳垃圾场,由市城管局牵头成立向阳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建投集团成立应急抢险队伍,进驻向阳场启动应急抢险施工,通过加固挡墙、抢修污水处理设施、清理维护截洪沟、新建污水应急储存池、修复雨污分流漏点、调用污水应急处理设施等措施,彻底排除因雨污混合而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7月1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向阳场进行全面踏查,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各单位坚定不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着眼当前,科学快速推进向阳场应急抢险工作,规范开展抢险作业,做好计量、决算等工作。同时,要求香坊区对拆迁范围内剩余的6户居民做好拆迁动员工作,香坊区、道外区做好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关注网上舆情,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群众反馈环境治理工作进度;环保部门在应急抢险期间,做好向阳场环境监测工作;水务部门牵头,抓紧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尽快完成该区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定性工作;城管部门加快推进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解决目前处理垃圾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对全市垃圾处理场环境风险问题进行排查,保障安全运行。
按照市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正在全力开展案件调查、现场整改、群众维稳、水质监测、环保检测等工作,尽快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2.监测单位弄虚作假问题。向阳场委托监测单位黑龙江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定期对向阳场厂界废气、废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该公司具有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地下水等采样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实验室分析严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方法开展实验分析,所有仪器均经过检验校准,有原始记录备查。
3.污水排放问题。2016年以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人员对该单位开展不定期日常监察。2018年以来,更是加大、加密监管频次,平均每月监察一次。在监察过程中主要针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防渗调节池储存等情况等进行监察。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委托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不定期对向阳垃圾填埋场排放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自2016年8月-2018年5月期间,该单位排放废水中的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铅、总铬、六价铬等排放浓度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要求。
2018年6月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人员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两处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监测结果显示,由天地人公司负责的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中氨氮排放超标。2018年6月9日,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两处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监测结果显示,由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的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中总氮、粪大肠菌群排放超标。针对向阳垃圾场废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香坊环保分局已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后期多次督促整改。6月20日,经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向阳垃圾场排放废水已达标。
4.污水偷排情况。2015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在向阳场周边蹲守时发现向阳场存在污水外运至道外区水泥路市政管网处排放的问题。发现违法行为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立即上报此情况。随后,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与市环境监测站到现场。因发生地是道外区,当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将此案件移送道外公安机关处理。此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在日常监察中没有发现其有用罐车偷排渗滤液的情况,也没有接到此方面的信访举报。针对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信访举报的向阳场涉嫌违法的问题,已由市政府成立的向阳场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3440*:“举报人对金龙山墓园有限公司在榆树镇民泉村强占耕地、林地、水源地修建墓地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一是将毁坏113亩农田,说成是75000平方米荒地。二是近三年来,市国土刘某纵容破坏土地,砍伐3000多棵树木。三是道里区政府本身就是受益者,现变为执法者,将毁坏的100多亩农田分为3份来减轻王某罪行,而且说成是1000多平方米墓地。四是公益性墓地不能对外出售,但王某把对外出售墓地的责任推给村委会。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分别于第九批第751号、第十二批119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受理编号3441*:“哈尔滨市每年10月下旬空气质量污染指数爆表,原因是市区周边农民在地里烧秸秆,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只喊口号,不作为。举报人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担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大气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哈尔滨市每年10月下旬空气质量污染指数爆表,原因是市区周边农民在地里烧秸秆,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只喊口号,不作为。”
近年来,哈尔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加强领导,高位推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研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持召开常委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度和措施得以高层协调,高位推进,高效落实。二是科学谋划,完善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哈尔滨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等近30个指导性文件,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和有力抓手。三是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严格落实《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形成了党委、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综合指导、统筹协调,政府中管经济、管发展、管建设、管城管的部门各司其职,落实环保监管及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四是强化秸秆污染管控。加强秸秆“五化”综合利用,积极引进秸秆沼气、秸秆成型机械制造、秸秆商品化等多个综合利用项目,不断提供秸秆综合利用率;高效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建立了情况通报、举报受理和巡查、驻守及值班制度,形成了三级督查、四级包保和五位一体联合执法的全方位监管格局,最大限度遏制秸秆焚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哈尔滨市每年10月下旬空气质量污染指数“爆表”情况属实;原因是市区周边农民在地里烧秸秆,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只喊口号,不作为情况基本属实。
进入秋冬季节正值哈尔滨市气象条件最差时期,同时供暖季来临,燃煤污染物排放大幅增加,再加上受周边秸秆焚烧影响,污染物不断积累,浓度上升,导致空气质量变差、重污染天气频发,甚至出现“爆表”情况。
针对秸秆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今春以来,哈尔滨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各项部署,多措并举、主动出击,扎实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春季秸秆禁烧期间,全市累计发放秸秆禁烧宣传单88.3万余份,悬挂张贴标语、公告、条幅4.1万余幅;出动巡查车辆6.6万余台次、督查巡查人员19.7万余人次,现场处置扑灭火点113处。据气象、环保部门评估及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显示,春季秸秆禁烧管理时段(3月22日-5月8日)内,全市优良天数为35天,同比增加6天;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均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降幅分别达到9.4%、10.7%、15.2%和34.8%。从3月28日-4月22日环保监测数据看,共出现疑似火点715处,较上年同期下降34.3%,特别是4月10日-4月22日火点高发时段,较上年同期398处减少至152处,同比下降61.8%,火点得到明显控制。
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在市委、市政府三令五申、态度严明、强力问责之下,仍有个别地方秸秆综合利用率低、火点频发、不降反升,被依法依规问责。出现此类问题,说明一些地区、部门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不够、工作基础不牢、责任落实不力。今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切实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责任落实到位,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打好基础,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3443*:“呼兰东直路410号北方水泥厂,生产期间粉尘污染严重,设备运转噪声扰民,生产废水污染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呼兰区环保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的北方水泥厂实名为哈尔滨市呼兰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兰水泥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东风街139号(东直路410号为原呼兰镀铜钢带厂,水泥厂在镀铜钢带厂南侧,周边再无其他水泥厂,厂区西、南、北侧均为农田,东侧为闲置厂房,西南侧约60米有一村屯,有30户约100人居住),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02904565J,该公司前身为呼兰水泥厂,建于1976年,1977年建成并投产。技改项目2011年7月18日由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1〕168号),2012年8月建成并投产,同年8月6日由黑龙江省环保厅验收(黑环验〔2012〕115号),2017年11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此前未曾接到有关呼兰水泥公司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查,呼兰水泥公司以熟料、矿渣、粉煤灰等为原料,经水泥磨机研磨加工普通硅酸盐水泥,使用2台水泥磨机、2台辊压机及附属设备。生产过程中原料配料、水泥粉磨等工序产生粉尘,各工段安装了22台(套)布袋除尘器,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有组织粉尘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主要噪声源为水泥粉磨机、辊压机等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加装消音器,主要生产车间采取了密封、墙壁加装吸声材料等噪声防治措施,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建有封闭的原料库房,部分原料露天存放采取了覆盖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生产工艺无废水产生,厂区地面每天定时喷淋洒水,道路洒水湿化降尘。呼兰水泥公司季节性生产,生产周期为每年4-10月,冬季不生产,办公楼取暖使用一台1.5蒸吨醇基燃料锅炉。现场检查时,呼兰水泥公司部分工段生产。
对于呼兰水泥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设施的严密围挡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3日对呼兰水泥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提出监测申请,对呼兰水泥公司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排放、厂界噪声予以监测,下一步将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下一步工作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呼兰水泥公司的监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3446*:“1996年,胡某某破坏约300亩林地养蛙。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电力村南山,属集体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1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胡某某”系五常市五常镇居民,1996年11月25日,胡某某与五常市向阳镇电力村(原保山乡电力村)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胡某某承包电力村集体林地300公顷(包括承包范围内所有水田、旱田、水库及现有林木)。
1997年6月7日,胡某某将承包的300公顷林地转包黑龙江省嘉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阳镇电力村委会、胡某某、王某某三方签订了转包协议书。
王某某在与胡某某签订转包协议前约定:由王某某出资,胡某某出技术,购买种蛙,在胡某某承包集体林的水田内挖了近百个孵化池,待孵出林蛙蝌蚪后签订转包协议。1997年4月至5月,王某某出资购进种蛙,挖了孵化池,并孵出了林蛙蝌蚪,然后签订了转包协议。但由于地理因素及养殖技术等原因,当年养殖林蛙失败。孵化池又改成水田,按承包合同约定,五常市向阳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与五常市向阳镇电力村签订了退耕还林责任状,要求电力村负责王某某将耕种的水田地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3447*:“五常市沙河子镇双龙村于某某和蛤蜊河林场岳某某破坏1886亩草原,改为水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被破坏的地块位于向阳镇九三村一队陈大房子南山3公里处,距双龙村2公里,距蛤蜊河子林场8公里,该地块处于蛤蜊河林场施业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畜牧兽医局、五常市林业局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2018年7月2日,五常市畜牧兽医局、五常市林业局、沙河子镇政府、向阳镇政府组成专案组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该1886亩地块处于五常市林业局蛤蜊河林场施业区19林班范围内,五常市林业局蛤蜊河林场现持有五常市人民政府1983年6月20日颁发的林权证(林权证编号:010106)。该1886亩地块,五常市政府于1997年颁发了《草原使用证》(草权字第033号),确权向阳镇九三村一队使用,集体所有,面积1886亩,其中557.2亩地块现为疏林地,其余已被耕地。
被举报人于某某为五常市沙河子镇双龙村现任党支部书记,于某某在举报地块内转包双龙村6户村民开荒地(现均为水田)共计315亩,于某某与6户村民有转包合同,6户村民与双龙村有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至2027年。被举报人岳某某为五常市蛤蜊河子林场现任副场长,岳某某在举报地块内有水田75亩,与蛤蜊河子林场有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0年(2010年6月至2040年6月)。被举报地块除上述2个被举报人耕种390亩地外,还有938.8亩被4户蛤蜊河子林场职工和11名农户耕种。4户蛤蜊河子林场职工与蛤蜊河子林场有承包合同,2户合同期限30年(分别为2009年12月至2039年12月和2010年5月至2040年5月),2户合同期限一年一签。11名农户与蛤蜊河子林场有林辅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一签。其余557.2亩地块为疏林地,现由蛤蜊河子林场管理。
因向阳镇九三村、沙河子镇双龙村、蛤蜊河子林场三方在该地块权属上存在争议,畜牧部门将会同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对该地块权属及非法开垦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依法对非法开垦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确定该地块属性后,重新确权,在2020年前恢复原地貌。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3450*:“万达城B区拟建一个占地800平方米的垃圾转运站,举报人担心该垃圾转运站建成后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请求撤销松北区规划局违法审批的项目。”
该问题已于第十一批第1023号、第二十批第2180号和第二十四批第2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二、受理编号3451*:“五常市平房店的林某在尖山子屯、一棵松屯、榆树川屯及林场所在地,开荒毁林近20垧、毁坏林木几百立方米。2018年6月13日,林某在林场南铁矿厂区东侧毁林近20000立方米。”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平房店林场施业区内,属国有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1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是五常市平房店的林某在尖山子屯、一棵松屯、榆树川屯及林场所在地,开荒毁林近20垧、毁坏林木几百立方米问题。
经调查,五常市二河乡裕民村尖山子屯、一棵松屯、平方店林场所在地和二河乡大周家村榆树川屯林区均属于五常市林业局平房店林场辖区,经2018年7月1日五常市林业局专案组实地调查发现,尖山子屯施业区内朱某芳毁林开垦两块,其中一块面积0.085公顷,另一块面积0.092公顷;在平房店屯林区内发现于占和毁林开荒地一块,面积0.071公顷,五常市林业局对上述毁林案件行政立案调查,2018年7月4日,五常市林业局对违法行为人于某和处以1420.00元处罚决定(五稽林罚字〔2018〕210号);对违法行为人朱某芳处以3540.00元处罚决定(五稽林罚字〔2018〕211号),在上述区域内未发现林春有毁林开垦行为。
二是林某在林场南铁矿厂区东侧毁林近20000立方米问题。
经调查,2018年6月13日晚9时,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有人举报五常市二河乡宏益铁矿东侧有人砍伐林木。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3株落叶松被砍伐,该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交至五常市林业局稽查队进行处理。
2018年6月14日,经五常市林业局稽查队调查核实,五常市二河乡二河村村民陈某生于2018年6月13日私自在五常市林业局平房店林场施业区22林班3小班内宏益铁矿东侧平整林辅工矿用地11842平方米,准备用于建貂养殖场(举报人反映的毁林4垧地实为平整林辅工矿用地1.1842公顷)。平整场地过程中,陈某生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将3株落叶松树木砍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五常市林业局于2018年6月17日对陈某生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林罚字〔2018〕209号),处以没收盗木材、限期补种盗伐林木株数10倍树木,并处罚款2354.00元。对陈某生平整林辅工矿用地问题,因林辅工矿用地上没有植被且平整后未实际使用,五常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陈某生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在已平整的林辅工矿用地上进行任何施工活动。违法行为人为陈某生而非举报人所反映的林某。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3452*:“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上的神通物流、神州物流两家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用残土、废料和垃圾填埋阿什河湿地,破坏湿地面积达上千亩,并在湿地上违规建造厂房、仓库和小配货站,填埋各种垃圾严重污染阿什河水体。二是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
此案件与第十八批第1938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四、受理编号3455*:“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有人开垦破坏九三村草原开垦种地。”
此问题与第一批第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3457*:“二龙湖东岸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有两个非法占地数千亩的经营性墓地“哈尔滨明西园墓地”、“龙岗寝园墓地”和一个非法采砂场,砍伐树木数十万株、破坏山体,造成饮用水源水质大幅下降。多年来,群众多方举报墓地和砂场问题,政府屡查不止。目前墓地继续经营、砂场继续盗卖砂石。请求督察组严查破坏环境的行为。”
此问题与第29批第3241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结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3458*:“幸福镇孙家村和光明村附近的哈尔滨市玉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沥青材料过程中锅炉冒黑烟,伴有难闻的气味。二是发电机和机器每天24小时运转噪声扰民。三是运输材料的重载车辆损坏村内路面,影响村民生活环境。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反映未果,要求取缔该公司。”
此问题与第十八批第2007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3460*:“龙湖湾小区附近糖厂院内有一家加工厂,每天生产饲料期间臭气熏天,致使附近居民不敢开窗户,生产废水直排,污染环境。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加工厂。”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企业为乐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乐能大道9号。该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大豆肽建设项目,于2008年6月20日由宾县环保局审批(宾环复〔2008〕25号),2008年6月21日开工建设,2010年6月7日通过环评验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主要产品为大豆肽。主要生产工艺:豆粕粉碎—灭菌—冷却—接种—发酵—分离—真空浓缩—喷雾干燥—成品。发酵工艺产生恶臭气味,生产过程中产生生产废水。占地面积1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50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6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
宾县环保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污染源监管,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由于市场因素影响,该企业2015年至2017年停止生产,2018年3月恢复生产。2018年5月3日,宾县环保局接到此类信访,经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生产时确实产生气味,立即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现正处于整改阶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龙湖湾小区附近糖厂院内有一家加工厂属实,每天生产饲料期间臭气熏天基本属实,致使附近居民不敢开窗户不属实,生产废水直排不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7月1日,宾县委、县政府接到转办案件后,立即组织宾县环保局和宾县市场监督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7月1日下午,专项工作组在对乐能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正在整改过程中,不产生气味和生产废水,且生产废水采用循环利用工艺,不外排。该企业正在通过调整生产工艺把喷粉工段蒸发气体进行水洗除味回收,回收液体用于配料,增加成品回收率。目前,已经完成整改工程的60%,预计7月23日全部完成整改,该企业在整改完成后方可投入生产。
下一步,宾县委、县政府将责成宾县环保局对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解决群众身边环境污染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3461*:“举报人曾来电话反映:宾县大泉子林场李某在山上毁林40多亩挖沙问题。宾县林业局接到上级转办件后,认定林地破坏面积为550平方米,并表示一个月后出具反馈意见。举报人称宾县林业局太平岭检查站并没有实地测量林地损坏面积,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问题与第6批第303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结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3464*:“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的孟某某,非法占用14亩耕地私建金源米业工厂,该厂生产期间,排放米糠皮和灰尘,污染环境,该厂建设厂房过程中建设厂房占用3000多平方米耕地,2018年6月5日平整水泥地面占用8000平方米耕地,另外破坏耕地6200平方米。举报人要求恢复耕地,拆除违法建筑,还原占地破坏的水渠。”
(一)基本情况
举报中反映的金源米业工厂实为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阿城区料甸镇连胜村八组,2013年8月份开始建设,2015年11月份生产,产品是水稻和大米,总投资300百万元。该案件所指的孟某某系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股东。金源米业厂房外侧有一条2000年开始废弃19年的灌溉用支渠。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2013年9月18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078055749H,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没有环保审批手续。
日常环境监管由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该举报案件后,阿城区高度重视,组织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城区农业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料甸街道于7月2日现场调查核实。
关于举报中反映“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的孟某某,非法占用14亩耕地私建金源米业工厂”问题基本属实。经查,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在孟某某宅基地基础上建设的米业加工厂,确实存在占耕地行为,实占耕地2.55亩,并不是14亩,哈尔滨市国土执法局已于2013年12月26日对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关于“该厂生产期间,排放米糠皮和灰尘,污染环境”问题属实。经查,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经走访附近群众,反映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期为每年秋季仅1个月左右,在生产期存在排放米糠皮和灰尘污染环境问题,但现场检查时由于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开工生产,无法对其进行污染物监测。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已于2018年7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关于举报中反映的“该厂建设厂房过程中建设厂房占用3000多平方米耕地”问题基本属实。经查,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在后续的建设厂房中实际占用耕地410平方米(在所占用的2.55亩耕地范围内)。哈尔滨市国土执法局已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哈国土行(2013)7102号行政处罚:责令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在非法占地上建的一栋砖混结构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41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貌;违法当事人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股东孟某某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阿城国土执法局已依法申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举报中反映的“另外破坏耕地6200平方米”问题基本属实。经查,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实际占用6293平方米,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7001号):责令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建的铁栅栏,建筑面积为300延长米,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6293平方米×10元/平方米=62,930.00元。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举报中反映的“2018年6月5日平整水泥地面占用8000平方米耕地”问题基本属实。经查,实际占用1090平方米(在上述6293平方米地块内),阿城国土执法局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孟某某15日内拆除1090平方米的水泥地面,恢复土地原状。
关于举报人要求“恢复耕地,拆除违法建筑,还原占地破坏的水渠。”事宜,目前,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已恢复耕地5203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问题阿城国土执法局已申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水渠问题,经查,该条水渠是已经废弃19年(于2000年废弃)的支渠,被孟某某2013年建设厂房时占用,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已做出承诺:如村民耕种时需要,可在其用地范围内(厂房西侧)无偿开凿与原水渠同样宽度和长度的水渠。
下一步,阿城国土执法局将加强对哈尔滨金绿源米业有限公司的用地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同时督促违法当事人做好违法占地部分的整改工作,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将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3465*:“自2003年以来,延寿镇富强村垃圾场露天存放垃圾,污染城东村村民65亩土地,造成该地块的稻田和林地资源遭受损失,污染地下水。举报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的延寿县延寿镇富强村垃圾场,是延寿县垃圾填埋场,位于延寿镇东北约1.5公里处,西南邻于某承包林地,东南500米处是延寿镇城东村,实际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垃圾填埋场采取简易填埋的方式处理垃圾,2000年投入使用,垃圾填埋场日进场垃圾约70吨,投入使用以来已填埋垃圾约40万立方米。从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角度,为有效治理生活垃圾,2017年12月31日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垃圾填埋场封闭后日常管理由延寿县城市管理局负责。
垃圾填埋场周边林地承包人于某近年来多次到该垃圾填埋场的主管部门延寿县城管局反映,要求赔偿,因其要求赔偿数额较大,无政策和法律依据,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于某2015年10月向延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被告延寿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原告承包经营的荒山范围内的垃圾”的一审判决。林地户不服延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于某2018年2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现场踏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延寿县政府包保领导带队深入该垃圾填埋场进行实地踏查。垃圾填埋场已处于关闭状态,并用土进行了覆盖,外表无裸露垃圾。但因垃圾填埋场无渗滤液处理设施,雨季产生垃圾渗滤液对周边林地环境影响较大。周边林地户是与延寿县延寿镇城东村签订的资源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显示是承包荒山荒坡进行绿化。合同明确要求“承包方无权转让和出卖,并不准搞建筑和改为其他用途”。垃圾填埋场周边的水田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改建的,林地和水田地总计面积约65亩。
关于对垃圾填埋场现存问题立行立改的措施。一是对垃圾渗滤液采取集中收集的办法,将垃圾渗滤液集中排放至垃圾填埋场南侧的蓄水设施中,集中存放处理,并委托具有环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该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处理后的水质进行监测,符合环保标准后向下游排放。二是消除安全隐患。垃圾填埋场实行全责制管理,24小时专人值守管控,对现场情况及时上报;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垃圾填埋场安全。三是由延寿镇政府负责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外围周边环境进行监管,履行属地责任。
关于对垃圾填埋场实施治理的长效措施。延寿县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治理工作由延寿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已于2017年10月邀请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及黑龙江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研,并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延寿县存量垃圾治理工程方案》。2017年11月延寿县已经启动了对该垃圾填埋场的存量垃圾进行治理的相关工作,采用由黑龙江省住建厅推荐的“生物强化降解覆盖”技术,初步测算工程总投资800万元,计划2年完成,2018年第四季度将完成工程前期相关工作,2019年6月至10月份完成施工。治理后,该垃圾填埋场生态环保标准将达到国家标准,并实现垃圾填埋场区域土地的有效综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填埋场对周边林地的影响。
关于对举报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目前,垃圾填埋场周边林地户于某已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上诉,鉴于判决尚未下达,待判决下达后,将按照法院的判决积极赔偿。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3466*:“2018年6月20日,民主镇民富村房某某在水泥厂工农兵桥附近向阿什河里倾倒垃圾残土,还向松花江南岸泄洪区和蓄洪区内倾卸生活垃圾和建筑残土。”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房某某为民富村村民,属于社会自然人。“在水泥厂工农兵桥附近”的位置是阿什河自东向西流经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河边上的所在地,该区域为阿什河两条支流之间的滩涂地。“松花江南岸泄洪区和蓄洪区”的位置是在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现为滨江湿地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地。
道外区水务局、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对该区域进行日常监管,曾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转来的第十八批1923号、第二十九批3158号案件,并按要求进行了办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房某某在水泥厂工农兵桥附近向阿什河里倾倒垃圾残土”问题,道外区责成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道外区水务局对现场问题进行核查。2018年7月3日,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没有发现民主镇民富村房某某在水泥厂工农兵桥附近向阿什河里倾倒垃圾残土的情况发生,但是阿什河滩涂地上有少量建筑垃圾。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2018年6月14日的日常巡查中曾经发现村民房某某往此处私卸残土垃圾行为,现场对其制止后,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函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外分局处理,要求其恢复生态功能,并在2019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恢复植被。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接到道外区水务局函告后,依据道外区水务局《关于告知违法倾倒残土、垃圾案件的函》中的内容,认定房某某存在向阿什河滩涂地倾倒残土垃圾行为。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6月14日对房某某进行了询问约谈,房某某承认了其填埋侵占滩涂地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对房某某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2180134号),并对其填埋侵占滩涂地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房某某正在自行清除侵占滩涂的残土垃圾。
针对“向松花江南岸泄洪区和蓄洪区内倾卸生活垃圾和建筑残土”的举报问题。经查,该地块位于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现为滨江湿地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地。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在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哈尔滨市滨江湿地旅游风景区水一方游乐园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黑林护许准〔2017〕4号)文件,滨江湿地旅游风景区水一方游乐园项目在黑龙江省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总占地面积3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6.85公顷,临时占地289.15公顷。经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区域进行踏查走访,未发现有向松花江南岸泄洪区和蓄洪区内倾卸生活垃圾和建筑残土的行为。
2017年6月至7月,黑龙江省林业厅、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联合对水一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建设区域四至为(东经126°44′10.93",北纬45°52′4.34")、(东经126°44′10.32",北纬45°51′55.42")、(东经126°44′21.03",北纬45°51′24.44")、(东经126°43′18.00",北纬45°52′35.53"),其建设区域未超出批准的建设范围,其中临时占用湿地面积89.21公顷。检查中还发现,项目区内未经批准建设有30根高尔夫练习场网架。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相关规定,2017年8月7日,黑龙江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水一方游乐园于2019年2月前,限期恢复湿地并拆除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练习场网架。2017年8月水一方游乐园制定了还湿计划,在限期内还湿。截止2018年6月已还湿15公顷,其他地块已清理完毕,今年秋季全部还湿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验收。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水务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道外区农林牧兽医局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3467:“香坊区公滨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二环桥下,每天早上5点左右有环卫车辆转运垃圾,周围垃圾满地,气味难闻,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建议垃圾转运应在偏僻场所或封闭场所。”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香坊区公滨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二环桥下垃圾转运点用于收集六顺街道办事处辖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该站点位置由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选址和日常管理,香坊区城管局运输二中心负责拉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基本属实。“香坊区公滨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二环桥下,每天早上5点左右有环卫车辆转运垃圾,气味难闻”属实,“周围垃圾满地,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日,接到转办案件通知后,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立即责成香坊区城管局到实地进行踏查,该转运点垃圾主要来源系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周边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六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该垃圾转运点进行日常管理,垃圾转运站点作业时间为每天早晨4:00至6:00,夏季确有轻微垃圾异味,但香坊区城管局每天拉运垃圾结束后即对该站点周边街路及人行道彻底进行水冲洗作业,保障周边环境质量,不存在周围垃圾满地影响附近居民情况。
2018年7月2日下午,香坊区城管局将该处垃圾转运点撤销完毕,将产生垃圾就近分流至其他点位,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负责重新选址,并负责通知辖区居民、物业、沿街商家此垃圾转运点撤销,引导其将产生垃圾定时投放至分流点位。香坊区六顺街道办事处与城管局共同加强撤销垃圾转运点后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该问题解决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3469:“香坊区民生路1号、2号、3号、7号及香滨路68号、70号、72-2号、76号、78号等十几家临街半地下室地势低洼,下雨时积水成河,室内厕所返污严重,污物横流,臭气熏天。当地市民多次向市长热线和小区物业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香坊区民生路1号、2号、3号、7号及香滨路68号、70号、72-2号、76号、78号等位于民生小区。民生小区为非封闭小区,于1993年进户,共3栋单体楼,270户业主,小区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锋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进驻小区开展服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接到转办案件后,哈投集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案件处理组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投诉现象存在于民生路1号、2号、3号、7号及香滨路68号、70号、72-2号、76号、78号等十几家临街半地下室,上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水管线并无使用不畅的现象。而造成此区域半地下室倒灌的现象,原因在于下降大雨至暴雨或强降雨时,市政排水系统在雨量过大时排水管线满溢,致使上述区域内市政管线内雨水倒灌至业主家的半地下室内。针对核查的情况,哈投集团案件处理组责成先锋物业公司做好物业区域内下水管线疏通工作,确保业主日常下水管线使用顺畅。
2018年7月3日,先锋物业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区域内的所有下水管线、下水井及化粪池进行疏通及清掏,以保证业主下水管线正常使用。
2018年7月4日,哈投集团以公文函的形式,向哈市排水集团送达了《关于香坊区民生路1号等多处地下室市政外排不畅造成居民室内倒灌情况的函》。同日,哈市排水集团针对此问题做了回复,复函中说明为防止出现倒灌现象已经对各个地下室用户的地下排水均安装了阀门,降雨时各个地下室用户自行关闭自家排水阀门,防止出现倒灌。
针对案件区域内市政排水不畅造成地下室倒灌的问题,经哈尔滨市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领导小组协调,确定由哈投集团、哈市排水集团及香坊区政府三方联合对所涉及的地下室进行实地勘察,并拟定具体解决方案。目前阶段,一是对排水集团反馈安装防倒灌阀门的业主,进行告知在雨天需自行关闭自家排水阀门;二是对安装防倒灌阀门但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由哈投集团配合进行维修;三是对未安装或已拆除防倒灌阀门的业主,将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共同研究解决。上述工作拟于7月6日开始,力争于7月20日结束。
今后,哈投集团将继续监督先锋物业公司,加大对民生小区的巡视、监管及下水疏通力度,确保下水管线使用功能正常。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3470:“六顺二道街副1-8号职工大院2号楼宏伟啤酒经销部搬运货物时噪声扰民,自行车简易房周围垃圾遍地,异味扰民。”
此问题与第七批第50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3471:“经向督察组反映后,南岗区先锋路591号新美日汽修厂已暂时停业,污染问题得到了暂时解决。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离开后,该汽修厂还会继续营业,要求该汽修厂搬迁。”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105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3472:“经向督察组反映后,南岗区先锋路591号新美日汽修厂已暂时停业,污染问题得到了暂时解决。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离开后,该汽修厂还会继续营业,要求该汽修厂搬迁。”
此问题与第十一批105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3473:“通达街224号一楼胖姐盒饭长期无证经营,每天晚上6、7点到次日凌晨3、4点钟营业,油烟排烟机噪声、食客吵闹声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胖姐盒饭位于道里区通达街224号3单元1楼门市,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5日;该单位总投资2.5万元,营业面积50平米,该案件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7月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道里区通达街224号3单元1楼胖姐盒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有油烟高空排放设施,无油烟净化器,1楼窗外有1台油烟排风机。针对该饭店无油烟净化器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10日内整改,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予以警告。针对举报材料反映的该饭店“油烟排烟机噪声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已委托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饭店的排风机噪声进行监测。如噪声超标排放,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哈尔滨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饭店避免食客噪声扰民问题。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胖姐盒饭店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防止其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3475:“团结镇联胜村靠先锋路一侧阿什河两桥中间有一家采砂场,破坏耕地采砂并用生活垃圾回填沙坑,采砂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排阿什河,污染河水。当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对此问题不管不问。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恢复耕地。”
此问题与第三十一批第3427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3476:“一是南岗区中兴街原沙曼浴池锅炉房和沙曼六街区1号楼之间,一条无名道路上的健民烧烤店违规经营,在室外支帐篷,烧烤油烟和烟尘直排,污染空气,夜间营业噪声扰民。二是中兴街原沙曼浴池锅炉房和沙曼六街区1号楼之间这条无名道路上,中兴街北至文兴街南有一排违章建筑,有开超市、烧烤店、糕点店、旅店、物流的,基本都是无证无照违规经营,存在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取缔烧烤店。”
此问题与第二十九批331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3477:“道外区永平小区西南角的锅炉房距离居民楼不足20米,近年来陆续扩建,冬季供暖期间锅炉运行噪声越来越大,附近居民夜间无法入睡;锅炉房的煤场产生煤扬尘,污染居民小区环境。举报人要求取暖期之前解决。”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黑龙江省龙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人刘焕友,经营地址道外区永平小区107栋对过,主要负责道外区永平小区,大方里小区及黎华小区居民供暖,供热面积126万平方米,现有锅炉3台,1台80吨,2台40吨,已安装布袋除尘及脱硫、脱硝设施。之前未接到有关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道外区永平小区西南角的锅炉房距离居民楼不足20米,近年来陆续扩建,冬季供暖期间锅炉运行噪声越来越大,附近居民夜间无法入睡;锅炉房的煤场产生煤扬尘,污染居民小区环境。举报人要求取暖期之前解决。”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调查,黑龙江省龙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平小区锅炉房距居民楼最近距离为5m,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扩建行为。锅炉现未运行,储煤场有少量残煤,安装有抑尘网。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黑龙江省龙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其锅炉停运期间认真做好锅炉及风机检修工作,切实做好锅炉和风机隔音降噪工作,同时将储煤场的地面及存放的少量残煤进行清理,避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关于风机噪声扰民问题,待采暖期开始该公司锅炉运行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立即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请噪声监测,视监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待采暖期开始后,将密切关注黑龙江省龙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锅炉风机运行及储煤场管理情况,防止出现噪声和扬尘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3478:“道外区红旗小区、辽河小区和欧洲新城小区使用小锅炉供热,冬季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举报案件反映的道外区红旗小区、辽河小区隶属于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红旗小区锅炉房位于道外区红旗小区院内,1997年开始建设,有2台40吨/小时燃煤锅炉和1台20吨/小时燃煤锅炉,20吨/小时燃煤锅炉已经物理隔断,负责为91栋居民楼供暖。辽河小区锅炉房位于道外区辽河小区院内,1992年开始建设,有3台20吨/小时燃煤锅炉(其中1台长期停用),负责为52栋居民楼供暖。欧洲新城小区,位于道里区新阳路南侧,康安路东侧,民众街北侧,民庆街西侧民庆街8号。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此类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7月3日,道外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锅炉房和辽河小区锅炉房由于季节原因现已停炉。关于冬季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问题,道外环保分局于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3日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锅炉房和辽河小区锅炉房烟气、烟尘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2家锅炉房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道外环保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进行了处罚,2家锅炉房按期限完成整改。道外环保分局于2018年1月19日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对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锅炉房和辽河小区锅炉房烟气、烟尘排放进行复测,复测结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待2018年供暖期开始后,道外环保分局将立即提请监测,烟气、烟尘如有超标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7月4日,道里环保分局对欧洲新城小区锅炉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小区没有单独锅炉房,由道里供热第四分公司供热。道里供热分公司位于欧洲新城西侧,该单位设置供热设施为换热站,也不使用锅炉。欧洲新城南侧为哈站516货场,据货场门卫收发人员反映,该单位去年使用过燃煤小锅炉,现已经拆除,改用电锅炉取暖。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将对该区域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防止环保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3484:“文府街副8号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将食堂的排放油烟排放设备设置在文府嘉园小区院内,每天向小区内排放大量油烟,且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单位是: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坊区哈平路159号,办公地址位于南岗区和平二道街1-17号。该单位职工食堂约100平方米,为40名左右职工用餐服务,不对外开放。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之前日常监管巡查中未曾接到信访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文府街副8号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将食堂的排放油烟排放设备设置在文府嘉园小区院内,每天向小区内排放大量油烟,且噪声扰民,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街道办事处、南岗区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确认,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处职工食堂,提供该单位40名左右职工用餐,不对外开放。该食堂已安装1台油烟净化装置和1台风机用于排烟。7月3日,该单位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提交书面整改计划,将露天安装的风机移至室内,并在原油烟净化设施基础上再增加一台油烟净化设施。待该单位整改完毕后,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进行环境监测,如监测超标,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环保分局下一步将加强对该单位环境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3485:“香坊区民生路1号、2号、3号、7号及香滨路68号、70号、72-2号、76号、78号等十几家临街半地下室地势低洼,下雨时积水成河,室内厕所返污严重,污物横流,臭气熏天。当地市民多次向市长热线和小区物业反映未果。”
此问题与第三十一批第3469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四、受理编号3486:“香坊区化工路东侧红升村棚改居民区旁有一垃圾焚烧炉,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
(一)基本情况
化工路东侧红升村旁的垃圾焚烧炉现属于黑龙江新世纪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该单位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133号,总投资1.5亿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经营范围垃圾发电。该建设项目2000年4月由市环保局审批,2000年8月份开工建设,2002年4月建成,2002年12月进行环评验收。
该案件曾为2016年中央第二督察组受理的信访案件。接到此案件后,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申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焚烧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染物中有二种污染物(氮氧化物、氯化氢)超标。根据此情况,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责令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立案处罚。随后,该单位焚烧炉停用大修,并在复测中监测达标。超标情况的处罚已由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强制执行完毕。2016年督察之后,从未接到举报该单位污染环境的信访案件。举报人反映的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问题,该区域已于2015年5月启动征收,共涉及被征收户数237户,面积100019平方米,目前,已完成征收安置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责成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单位垃圾处理能力200吨/日,现使用1台19.3吨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发电,焚烧炉排气出口安装布袋除尘器、湿式烟气洗涤塔、脱硫脱硝设施。2017年8月安装锅炉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2018年3月锅炉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完毕。垃圾间为全封闭呈负压状态,垃圾在储藏和转运期间可能产生的异味通过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吸附+加氧进入炉膛燃烧处理)。垃圾产生的渗滤液回喷炉内,高温氧化,无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哈投热电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哈投热电厂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焚烧后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螯合固化后装袋封闭储存,定期转运至由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已提供处置合同、转运单)。剩余50吨飞灰已封闭储存,未处置。2016年9月-2018年3月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焚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铅、汞、镉)每季监测一次。所监测数值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限值要求。该单位2016年委托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对二噁英进行监测,监测数值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限值要求。
现阶段,该单位焚烧炉因设备老化严重,需全面大修及检测,自2018年3月26日至今一直处于锅炉停用状态。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在线数据处于无数据状态,垃圾间内存放有约2000吨垃圾。由于该单位设备无法启用,已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申请维修资金。
下一步,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责成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香坊区幸福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该单位尽快落实焚烧炉维修方案。如焚烧炉恢复使用后,将申请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针对举报人要求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的问题,香坊区政府会按照市政府征收范围的要求,责成香坊区集体土地征收办于2015年5月对纯居住性农民237户,面积100019平方米,启动征收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现有征收安置工作。待下步市政府有新的棚改征收政策,香坊区将严格执行并加快推进棚改征收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3487:“香坊区化工路东侧红升村棚改居民区旁有一垃圾焚烧炉,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
此问题与第三十一批第348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六、受理编号3488:“香坊区化工路东侧红升村棚改居民区旁有一垃圾焚烧炉,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
此问题与第三十一批第348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七、受理编号3489:“香坊区化工路东侧红升村棚改居民区旁有一垃圾焚烧炉,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
此问题与第三十一批第348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3490:“香坊区化工路东侧红升村棚改居民区旁有一垃圾焚烧炉,焚烧垃圾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举报人要求加快剩余棚户居民安置工作。”
此问题与第三十一批第348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九、受理编号3493:“兴隆镇有一家造纸厂,曾于2015年、2018年两次被巴彦县政府关停、当时该厂被断水断电后不久就恢复生产。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造纸厂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兴隆镇有一家造纸厂”为巴彦县文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彦县兴隆镇花园街,该企业于2015年6月1日注册,法人梁彦文,经营范围为回收再生纸加工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兴隆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5年6月16日,巴彦县政府依法对兴隆镇隆青村梁彦文小造纸厂进行了关闭,并下达了《关于责令关闭兴隆镇梁彦文等六家小造纸企业的决定》(巴政办综〔2015〕5号),关闭期间未发现企业有生产行为。2018年1月兴隆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该企业恢复生产,并立即报告巴彦县政府。2018年1月31日,巴彦县政府下达了《关于责令关闭兴隆镇齐海涛等三家小造纸企业的决定》(巴政办综〔2018〕7号),2018年2月1日,由巴彦县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县水务局、巴彦县电业局、兴隆镇政府等部门联合对巴彦县文泰纸业有限公司采取了断电、断水、查封等措施。2018年2月5日,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在复查中发现,现场没有生产,但查封的封条已损坏,电力恢复供应,有明显生产的迹象,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书面向巴彦县政府作出报告,2月6日,巴彦县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再次对该企业采取了断水、断电、查封和扣押措施,扣押电力设施变压器一台由兴隆镇政府保管。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由兴隆镇政府按属地监督管理。
2018年7月2日,调查组深入到巴彦县文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小造纸厂原有生产设施存在,现场有少量剩余煤堆,未发现有造纸原料和产品,该小造纸厂未进行生产。
下一步,巴彦县政府将按照《关于责令关闭兴隆镇齐海涛等三家小造纸企业的决定》(巴政办综〔2018〕7号)的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彻底实施关闭,并要求企业于2018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生产设备,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3494:“巴彦县巴彦镇大王干豆腐厂(小龙货站栋50米路北)、褚家干豆腐(东门北侧)、小高干豆腐坊(小牛菜馆胡同里)、老肖干豆腐(南门外东侧屯子里)、天博水晶拉皮加工部(南门镇江村)等小加工厂生产期间存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要求取缔上述小加工厂”。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巴彦县巴彦镇大王干豆腐坊位于巴彦县巴彦镇集市路45号,面积30平方米,经营者王某某;褚家干豆腐坊位于巴彦县巴彦镇东门东北角北数第2家,面积15平方米,经营者陈某某;小高干豆腐坊位于巴彦县巴彦镇胜新2路42号,面积8平方米,经营者高某某;老肖干豆腐坊位于巴彦县巴彦镇福民村镇江三队屯中间西数第5家,面积30平方米,经营者肖某;巴彦县天博水晶拉皮加工部位于巴彦县巴彦镇福民村镇江三队屯中间西数第10家,面积40平方米,经营者韩某某。
在此之前没有接到过此案件的举报,也没有处理过此案件的信访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巴彦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就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7月2日,调查组深入到4家干豆腐坊和1家水晶拉皮加工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巴彦县天博水晶拉皮加工部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营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该加工部已向辖区申请小作坊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正在办理之中。大王干豆腐坊、褚家干豆腐坊、小高干豆腐坊和肖广干豆腐坊等上述4家豆腐坊,均无营业执照、小作坊食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巴彦县天博水晶拉皮加工部小作坊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的情况,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暂停经营活动,待整改完成获证后正常从事经营活动。针对大王干豆腐坊、褚家干豆腐坊、小高干豆腐坊和肖广干豆腐坊等4家豆腐坊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4家豆腐坊依法进行了查封,并按程序于15日内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下一步,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全县小作坊进行严格清理整治,由各辖区所负责对本辖区内小作坊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立即上报,依法清理整顿,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体系,形成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3496号:“宾县大地花园高层东侧院外有一家大理石加工厂,生产期间存在噪声扰民和粉尘污染问题。举报人要求企业关停并迁走。”
此问题与第15批第1626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结情况已报送。
四十二、受理编号3499:“自2014年以来,海城小区3-15号业主在居民楼里开办铁艺不锈钢加工厂,常年占道经营,加工期间产生噪音,排放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破坏马家沟河河岸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地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司街3-15号,为哈尔滨市南岗区祥龙装饰材料商店。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该处商户的证照审批,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占道经营日常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花园街道办事处、南岗区城管局、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
经南岗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商户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场依法对其下达了《查封决定书》(哈南市监花园查扣字〔2018〕6号),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查封,但据该商户工作人员所述,他家应该是有营业执照,但是老板不在,无法提供,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其必须提供出正规合法经营证照方能继续经营,为防止蒙混过关应付执法人员情况,但本着人性化执法原则,南岗区执法人员告知该商户工作人员,找到证照后到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所经审核验证,通过后执法人员会立即对该商户进行启封。
经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现场并未发现该商户占道经营现象,但其确实存在占道摆放和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情况,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3340117号),责令其立即对占道摆放物品和未经批准设置的广告进行清理。
经南岗环保部门核查,现场未见该商户从事喷漆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经营活动,无污水排放以至于影响到马家沟河河岸环境,所产生噪声也不足以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目前,该商户已被查封。占道摆放物品和未经批准设置的广告已清理完毕。
下一步,南岗区将加大对该处商户的证照监管和占道经营行为以及产生有害气体、噪声扰民现象的巡查力度,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附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三十一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