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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 0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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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三十六批次,共49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22件,已办结48件,受理编号分别为4281*、4282*、4284*、4287*、4288*、4289*、4296*、4297*、4298*、4299*、4300*、4302*、4308*、4310*、4311*、4328*、4331*、4334*、4335*、4336*、4337*、4341*、4342、4344、4346、4350、4351、4353、4355、4357、4358、4359、4360、4361、4362、4366、4369、4370、4371、4372、4376、4377、4378、4382、4383、4384、4385、4386;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4374。重复案件17件,受理编号分别为4282、4284、4287、4298、4299、4302、4311、4336、4341、4342、4344、4346、4351、4355、4369、4376、4378。现将办理情况报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4281*:“一是向阳镇金界沟村约4000林地被人破坏后耕种。二是向阳镇东新立村孔房大甸有人挖草炭,破坏500多亩草地。三是向阳镇七船口村2000多亩林地被毁。四是向阳镇永兴村后梨树东山500多亩林地被毁后改为种植水稻。”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金界沟村有集体林5000多亩,80%树木被毁改为种庄稼。)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集体林区域内。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全村442户、1717人,耕地面积6833亩,现有集体林地291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2018年7月6日,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2年春,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集体林区域内相继发生了大面积毁林开荒行为。五常市林业局于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对金界沟村毁林地块进行调查核实,全村共有1501亩林地被非法开垦,涉案村民108人。五常市林业局对涉案的108人全部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罚款380500.00元。

上述破坏林地面积1501亩除去水库、沟塘等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82亩外,其余1419亩破坏林地已于2017年春季全部完成还林,现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2017年,五常市向阳镇党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党支部书记雷延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7〕9号)。

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2018年4月,五常市纪委、监察委给予五常市林业局局长尤清林、五常市国有林场公司经理刘常杰、五常市林业局副局长吕庆平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71号、五纪发〔2018〕72号、五纪发〔2018〕65号);给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政委那凌宏,原任五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队长曾庆彪、现任五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队长张春风,五常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崔立新,五常市林业局稽查中队队长胡荣革、赵军等6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85号、五纪发〔2018〕84号、五纪发〔2018〕81号、五纪发〔2018〕82号、五纪发〔2018〕83号、五纪发〔2018〕80号)。给予五常市向阳镇副镇长李奎军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69号),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站长张永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74号)。同时,责令以上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新立村500多亩孔房大甸上有多户村民挖草炭。)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小地名为“孔粉房大甸子”。五常市政府于1997年向五常市原保山乡东发村孔粉房屯(现为向阳镇东新立村孔粉房屯)颁发了《草原使用证》(草权字045号)。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国土局、五常市畜牧兽医局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6日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采挖现场位于五常市龙山公路20标桩(黄大桥北)200米处。经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规划院现场勘验测量,采挖现场有两处。第一处采挖现场是塘坝,采挖19383平方米(29.07亩),该塘坝权属归孔粉房屯集体所有,系黄某(黄某库父亲)于1983年从东发村委会承包使用,黄某库于2018年春季对该塘坝进行了清淤,该清淤面积不在《草原使用证》范围内。第二处采挖地点位于《草原使用证》范围内,黄某库于2018年春季对该块草原实施了开垦行为,经勘验测量开垦面积5127平方米(7.7亩)。

对黄某库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五常市草原监理站于2018年7月9日对其下达了《退耕还草通知书》(五草监通〔2018〕1号),责令违法行为人黄某库立即退耕还草。五常市草原监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追究违法行为人黄某库的行政违法责任(五草监立〔2018〕1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七船口村2000多亩林地被毁。)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属集体林地。全村549户、2220人,耕地面积8752亩,现有集体林地3185亩。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2018年7月6日,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2年1月1日,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将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顶屯南侧的1200亩集体林承包给袁某某等27户村民经营。2012年5月,部分村民在该集体林内开垦种植农作物。2012年7月,经五常市林业部门调查,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头顶屯南山集体林地33726平方米被非法开垦,五常市林业部门对涉案的16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五林罚字〔2012〕第(001~016)号),并限于2013年春季全部还林。

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连续几年对上述地块进行造林补植,但由于管理、气候等原因,苗木保存率不高。2017年4月,五常市向阳镇对齐船口村馒头顶屯南侧集体林涉案林地全部进行了还林。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五常市向阳镇委员会对监管不到位的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志远和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长张永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6〕14号、五向委发〔2016〕18号)。

2018年5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有人将造林地块改成水田。经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确定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村民于某某将12333平方米造林地块改为水田,于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5月对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于某某毁林一案受案初查(五森公(刑)受案字〔2018〕14号)。2018年5月2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某某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正在进行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永兴村后梨树东山有500多亩林地被毁改种水稻。)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后梨树东山”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51林班,属国有林地。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2018年7月6日,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于2013年4月10日将坐落在51林班343.7亩林地(含旱田、水田、水库)承包给王某孝、王某、姜某臣、李某生4人经营,其中王某孝承包水田34.5亩;王某承包旱田179.5亩、水库30.3亩;姜某臣承包旱田30.4亩;李某生承包旱田69亩。

2016年5月,姜某臣和李某生在其承包的旱田林地中种植人参77.6亩。

2017年7月12日,王某孝在其承包的水田林地附近毁坏杨家岗林场51林班3小班林地开垦水田18.1亩,被杨家岗林场护林人员发现并报案。

2017年7月20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王某孝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7〕020号),当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孝刑事拘留(五森公(刑)拘字〔2017〕020号),2017年8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孝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五森公(刑)取保字〔2017〕008号)。该案森林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之中。

涉案的18.1亩林地已于2017年秋季全部还林,现苗木保存较好。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4282*:“举报人对哈尔滨群力污水处理厂近期的运行状况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处理水量数据是否真实?2017年下半年,群力污水处理厂开始动工改造(改造期间未停产),改造期间生化反应池的处理水量未减少,这一点值得怀疑,具体原因是:群力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水量15万吨,生化池有24个单元,负荷系数为1.1,其最大日处理能力为16.5万吨,池上有2个单元同时改造,改造结束时,由第三个单元向两个空单元格进水,有三个单元不能进水处理,期间仅有21个单元能处理,经计算当日最大处理水量应为14.4375万吨。但哈尔滨市环保局在线监控中心平台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该厂日处理水量为15.5万吨-16万吨,个别水量接近16.5万吨,均大于14.4375万吨的数据。质疑二:在线仪表是否存在作假问题?2018年3月,群力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处有大量生物填料,如果生物填料是污水处理厂的,那就说明其生产出现了问题,生物填料上附着了大量污泥,在填料跑出的情况下,污泥也会跑出,但在线仪表显示的数据却均为合格(生物填料带出大量污泥,在线仪表应该显示超标),但哈尔滨市环保局在线监控中心平台上显示该厂2018年3月份的在线数据中,无超标情况。近期,有人曾向督察组举报群力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群力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0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4284*:“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上的神通物流和神州物流两家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用残土、废料和垃圾填埋阿什河湿地,破坏湿地面积达上千亩,在湿地上违规建造厂房、仓库和小配货站,填埋的各种垃圾严重污染阿什河水体。二是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

此案件与第十八批第1938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4287*:“五常市向阳镇国有林和集体林破坏严重,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金界沟村有集体林5000多亩,80%树木被毁改为种庄稼。二是东新立村500多亩孔房大甸上有多户村民挖草炭。三是七船口村2000多亩林地被毁。四是永兴村后梨树东山有500多亩林地被毁改种水稻。2018年向阳镇各个村的林地都种上了庄稼,东新立村村民挖草炭还在继续,金界沟村有4000多亩林地都种上了庄稼,永兴村的水稻人参基地在继续种植。”

此问题与第三十六批第428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4288*:“一是道里区东五道街至东六道街之间,尚志大街上有一大坑,现已成为垃圾场,垃圾大量堆积,异味扰民。二是江北中源大道与学海路交叉口,沿中源大道东侧10米左右有一座桥,桥南小河中河水呈铁锈黄色,疑似有工厂向河内排污。”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东五道街至东六道街之间,尚志大街上有一大坑,现已成为垃圾场,垃圾大量堆积,异味扰民。)

此问题与第二十四批第2663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江北中源大道与学海路交叉口,沿中源大道东侧10米左右有一座桥,桥南小河中河水呈铁锈黄色,疑似有工厂向河内排污。)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提到的小河位于中源大道于学海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在哈尔滨商业大学院内,属集乐支渠的一部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接案后,松北区责成松北街道办事处、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环保局成立联合工作组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工作组到被举报区域实地踏查发现,该渠水体为黄色,经区农林水务局核实,被举报区域属集乐支渠,该支渠功能为排涝,出水口为集乐雨水泵站。该支渠2018年前曾排放过商大家属楼工程降水产生的地下水。经区城管局核实,目前此排水口没有工程降水排放,也没有工厂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线的情况发生。

针对举报人提到的河水呈铁锈黄色问题,经区农林水务局核实,该情况是由于松北区的地下水普遍存在铁、锰含量高问题,铁离子经过氧化后从二价变为三价,即俗称的“铁红”的主要成分,因此造成了集乐支渠水体铁锈黄色。松北分局已委托“黑龙江省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举报区域水质进行检测。

针对集乐支渠的环境保护工作,松北区政府已责成区农林局、松北街道办事处、太阳岛街道办事处、环保松北分局加大对河流、水质及河流周边的监测、巡查、管控力度,坚决杜绝污染水体的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4289*:“一是南岗区秋林地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具体如下: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烧烤大排档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远大商城与松雷国际连接处步行休闲广场有人烤肉、烤栗子,油烟扰民;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晚上有露天经营餐饮,油烟扰民;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等饭店在自家门前经营露天大排档,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二是秋林地区商家喇叭噪声扰民问题严重,主要有以下商家:博物馆转盘道、华融饭店前、公交站台商亭,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邮政街174号重庆小面,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口新华书店、药店、眼镜店,果戈里大街亚细亚电影院对面黑天鹅家电和麦当劳,秋林商厦大直街一侧VM女鞋折扣店,东大直街阿什河至吉林街段秋林一侧各商家。三是此地还有沿街的各种流动噪音源,商贩骑着电三轮摩托,用高音喇叭(3分钟循环一次)叫嚷‘厂家维修各种纱窗,软包防盗门,晾台晒衣架’、‘山东大煎饼’等。”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南岗区秋林地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具体如下: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烧烤大排档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远大商城与松雷国际连接处步行休闲广场有人烤肉、烤栗子,油烟扰民;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晚上有露天经营餐饮,油烟扰民;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等饭店在自家门前经营露天大排档,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烧烤大排档排放油烟,污染环境;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晚上有露天经营餐饮,油烟扰民;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等饭店在自家门前经营露天大排档,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秋林地区管理处负责该处占道露天烧烤行为的日常监管,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该处证照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7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秋林地区管理处、南岗环保分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消防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联合检查。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检查处理情况: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室内烧烤均已停业,对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露天烧烤流动商贩已清理,对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3家商家占道烧烤油烟噪声扰民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六项,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3020402、3020403、3020406号)责令整改,设施清除,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的水冲洗,并进行消杀,恢复街路整洁原貌,现已整改完毕。

秋林地区管理处检查处理情况:针对远大、松雷连接处步行街休闲广场烤肉、烤栗子产生油烟扰民问题,秋林地区管理处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处理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5款的规定,对违法商家(凤荣小吃吧、特色羊排大串、泰芒了、迁西贡栗)进行现场查封,待商家进一步整改。

南岗消防大队检查处理情况:依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该场所属于三级列管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归属于辖区荣市派出所。南岗公安消防大队已向荣市派出所下发《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意见书》,由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涉及单位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定期复查。

目前,上述商家正在按照联合调查组整改决定,落实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下一步,南岗区将对全区居民小区及九小场所进行摸排,发现此类情况,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秋林地区商家喇叭噪声扰民问题严重,主要有以下商家:博物馆转盘道、华融饭店前、公交站台商亭,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邮政街174号重庆小面,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口新华书店、药店、眼镜店,果戈里大街亚细亚电影院对面黑天鹅家电和麦当劳,秋林商厦大直街一侧VM女鞋折扣店,东大直街阿什河至吉林街段秋林一侧各商家。)

(一)基本情况

秋林地区商家喇叭噪声扰民问题严重,主要有以下商家: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东大直街阿什河至吉林街段秋林一侧各商家。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秋林地区管理处负责商业噪声的日常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7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秋林地区管理处、南岗环保分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消防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联合检查。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检查处理情况:在对博物馆转盘道周边(含华融饭店、公交站台商亭)、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口新华书店以及药店进行检查期间未发现大型音响设备噪声扰民问题;对果戈里大街亚细亚电影院对面黑天鹅与麦当劳、秋林商厦大直街VW女鞋、东大直街阿什河街至吉林街段秋林商厦一侧各商家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用小型腰麦以及音响进行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制止,当事人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对邮政街174号重庆小面、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噪声扰民设施。对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等商户外置音响噪声扰民行为,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3200130、3020235、0302303、320929、3020234、3020230、3020231、3020232),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关闭了相关音响设备,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秋林地区管理处调查处理情况:对果戈里大街366号明廊眼镜噪声扰民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06010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关闭了相关音响设备,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南岗消防大队检查处理情况:依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该场所属于三级列管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归属于辖区荣市派出所。南岗公安消防大队已向荣市派出所下发《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意见书》,由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涉及单位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定期复查。

目前,上述商家正在按照联合调查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坚决不允许继续经营。

下一步,南岗区将对全区居民小区及九小场所进行摸排,发现此类情况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此地还有沿街的各种流动噪音源,商贩骑着电三轮摩托,用高音喇叭(3分钟循环一次)叫嚷‘厂家维修各种纱窗,软包防盗门,晾台晒衣架’、‘山东大煎饼’等。”

(一)基本情况

在秋林商圈沿街有各种流动噪声源,商贩骑着电三轮摩托,用高音喇叭(3分钟循环一次)叫嚷“厂家维修各种纱窗,软包防盗门,晾台晒衣架”、“山东大煎饼”等。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秋林地区管理处负责该处流动噪声源的日常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7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秋林地区管理处、南岗环保分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消防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联合检查。

经现场巡查,确实有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影响居民休息,有噪声扰民现象。执法人员对流动商贩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不得再沿街叫卖扰民。

下一步,南岗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加大噪声扰民问题巡查和管控力度,一经发现此类噪声扰民行为将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296*:“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森华公司全称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道外区天恒大街3号,该公司4S店建设项目于1997年开工建设,2000年建成并投产使用,经营范围为销售和维修汽车。

道外区水务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对该区域进行日常监管,团结镇负责属地管理。曾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转来的第十二批1165号、第十五批1516号、第二十九批3240号、第三十二批3604号等案件,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反映的道外区没有落实河长制问题,接到举报案件后,道外区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道外区逐级落实河长制,并按照相关文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道外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要求,团结镇于2017年9月25日制定了《团结镇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哈外团呈〔2017〕35号),于2017年11月23日制定了《道外区团结镇河长(河段长)名单公告》(哈外团政发〔2017〕9号)以及各项相关制度。确立镇级总河长及该段河段长。2016年,在建立河长制度之前,团结镇就已经配合区水务局对阿什河一汽森华段进行巡查,2017年,河长制落实之后,镇政府仍然积极配合区水务局对阿什河周边进行巡查管护,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私卸残土垃圾现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曾多次与森华公司进行沟通,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督办整改。

针对反映的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问题,经查阅2016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该地块不属于湿地范围。但经道外区水务局调查,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侵占河道问题。此问题,道外区水务局已经按照程序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恢复河道原貌。该企业按照道外区水务局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水务局、团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沿河巡查管护力度,对于破坏阿什河周边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强力打击。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04100052237(1-1(换)),于2014年7月取得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哈环外审表〔2014〕9号),经营范围为:无经销厨房设备、装饰材料、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钢材、进口润滑油(定型包装),制造塑钢门窗、玻璃钢制品及材料,建筑物管道及通风设备安装,风机制造,组合空调制造及安装,金属粮仓制造及安装。(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投资6500万元。

对涉事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查处情况:道外区水务局在对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管时,曾接到过道外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转来的第十二批第1165号、第十五批第1516号、第十六批第1694号及第二十九批3240号信访举报案件,并按要求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4月,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对阿什河天恒大街桥下游东侧倾倒建筑残土侵占河道,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貌;2016年8月,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完成河道清理。2017年4月,一汽森华又在天恒大街阿什河桥下游东侧私卸残土侵占河道;4月13日道外区水务局依法立案,4月-10月期间,道外区水务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限其自行清除所卸残土,恢复河道原貌;在该公司没有按要求清除所卸残土的情况下,道外区水务局又先后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由于冬季无法施工,于11月3日给道外区水务局递交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在2018年4月土层解冻后立即清理,恢复河道原貌。2018年5月15日,在道外区水务局监督下,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完成整改,恢复河道6500余平方米;经过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已恢复到2015年时该处河道原貌。道外区水务局在监督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对阿什河桥下游侵占河道整改时,清除的是建筑残土。道外区水务局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8月30日将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告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处理。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于2018年6月14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2180134号)。并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待履行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

道外区水务局在监督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对阿什河桥下游侵占河道整改的同时,在巡查时发现两处疑似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侵占河道问题,通过对比谷歌影像图确定存在侵占河道行为。道外区水务局对新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立案予以查处,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现场确认,立即进行整改。截止目前,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正在整改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森华公司全称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道外区天恒大街3号,该公司4S店建设项目于1997年开工建设,2000年建成并投产使用,经营范围为销售和维修汽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对于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违建情况,道外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8日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并责成区水务局和团结镇共同对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违建情况予以查处。区水务局和团结镇于2017年11月末对该企业违建进行拆除。从此次群众环保督察举报情况看,当时未拆除到位。

下一步,道外区政府将继续责成两个部门持续彻查,彻底进行处置。同时,纪检部门对当时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4297*:“2016年4月-2018年6月,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及哈尔滨森华综合大市场向道外区天恒大街的阿什河河道里倾倒残土,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3号,法人代表刘某某,营业执照注册号230104100052237(1-1(换)),该公司4S店建设项目于1997年6月开工建设,2000年3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销售和维修汽车等,项目总投资陆仟伍佰万元。于2014年7月取得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哈环外审表〔2014〕9号),经营范围为:无经销厨房设备、装饰材料、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钢材、进口润滑油(定型包装),制造塑钢门窗、玻璃钢制品及材料,建筑物管道及通风设备安装,风机制造,组合空调制造及安装,金属粮仓制造及安装。(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投资6500万元。

对涉事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查处情况:道外区水务局在对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管时,曾接到过道外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转来的第十二批第1165号、第十五批第1516号、第十六批第1694号及第二十九批3240号信访举报案件,并按要求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6年4月,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对阿什河天恒大街桥下游东侧倾倒建筑残土侵占河道,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貌;2016年8月,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完成河道清理。2017年4月,一汽森华又在天恒大街阿什河桥下游东侧私卸残土侵占河道;4月13日道外区水务局依法立案,4月-10月期间,道外区水务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限其自行清除所卸残土,恢复河道原貌;在该公司没有按要求清除所卸残土的情况下,道外区水务局又先后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由于冬季无法施工,于11月3日给道外区水务局递交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在2018年4月份土层解冻后立即清理,恢复河道原貌。2018年5月15日,在道外区水务局监督下,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完成整改,恢复河道6500余平方米;经过道外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已恢复到2015年时该处河道原貌。道外区水务局在监督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对阿什河桥下游侵占河道整改时,清除的是建筑残土。道外区水务局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向滩涂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8月30日将哈尔滨森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告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处理。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已于2018年6月14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2018〕22180134号。并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待履行处罚程序后,予以行政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4298*:“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此问题与第三十六批第429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4299*:“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此问题与第三十六批第429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4300*:“一是团结镇丰果村有一废旧塑料回收站生产期间异味严重扰民。二是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1、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2、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3、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经调查,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团结镇丰果村有一废旧塑料回收站生产期间异味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丰果村,位于道外区团结镇境内,属于团结镇自然村屯。此区域日常巡查由团结镇丰果村负责,此前接到第十八批第2006号信访交办案件反映此区域类似问题,已办理完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道外区组织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团结镇政府、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8日、29日连续两天在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展开地毯式排查,同时对该村村民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未发现信访举报案件中反映的加工废塑料的黑作坊。针对现场情况,2018年6月30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镇政府以丰果村为中心,再次扩大巡查范围,对该区域周边进行了排查,同样未发现该区域有加工废塑料的黑作坊。据团结镇丰果村干部介绍,由于丰果村以外来人口居多,不排除存在个别租户以“打游击”的方式在空厂房内临时加工废塑料、污染环境的行为。2018年6月18日,道外区在办理第十八批第2006号信访交办案件时,发现丰果村主干道两侧民房有3户外来人员从事废旧塑料收购工作,道外区团结镇政府、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团结镇丰果村联合对3处废旧塑料收购点进行了清理取缔,该区域3处废旧塑料收购点已经将存储的废旧塑料全部搬离,并表示不再从事废旧塑料收购工作。在本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对上述3处区域进行了重点检查,未发现有问题反复情况。

下一步,道外区团结镇、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果村将继续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此类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1、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2、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3、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

此问题与第三十六批第429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二、受理编号4302*号:举报人在“今日头条”看到关于受理编号46号信访件处理情况的反馈,针对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当地政府第一次答复称“是为缓解江北到机场路的拥堵”,此次的公开反馈称“是为了缓解哈西、群力地区、老城区、二环、三环、连接位置的交通。”举报人认为政府的两次答复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提出以下质疑:一是何家沟高架桥建设审批是否符合流程;二是何家沟为哈尔滨一级内河是否符合建桥标准;三是何家沟高架桥建成后是否会影响周边小区的消防安全;四是何家沟高架桥建成后是否影响生态环境;五是有实现同样效果的备选方案为做么不用,要求公开二环路车流量数据。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二批第358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4308*:“信访反映问题:松峰山镇政府刘某某,破坏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周边的林地、湿地、林缘道路和水利设施,非法将林地、湿地、林缘道路等变更成耕地并据为己有。刘某某以其亲属名义大肆侵占南红村(原厢黄村)耕地、湿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共120余亩。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归还林地、湿地和林缘道路,修复农田水利设施。”

(一)基本情况

阿城区料甸街道南红村厢黄屯,有村民280户约860人。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位于料甸街道南红村厢黄屯屯东1.5公里处。举报中涉及的120亩土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就开始经营,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这些土地没参与分配,都在农户手中,农户从1983年一直经营到现在。目前,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已起诉南红村,金龙山法庭已经受理,尚未审判。

该地为阿城区料甸街道南红村监管,没有处罚情况。2018年4月末,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负责人找到料甸街道农经站,称其被农户攻击,农经站告知其去派出所报案。6月初,其领着执行局找过农经站,要执行农户种的地。6月中旬,料甸林业站接到电话,说把南红村和农户起诉到金龙山法庭了,要把这事反映到巡视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该转交案件后,阿城区政府组织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农业局和料甸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7月7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道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实地调查。

关于“松峰山镇政府刘某某,破坏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周边的林地、湿地、林缘道路和水利设施,非法将林地、湿地、林缘道路等变更成耕地并据为己有。”问题,情况部分属实。举报“松峰山镇政府刘某某”,情况属实。刘某某为阿城区松峰山镇政府工作人员。举报“破坏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周边的林地、湿地、林缘道路和水利设施,非法将林地、湿地、林缘道路等变更成耕地并据为己有”,情况不属实。该地是南红村分给村民的耕地,不是林地、湿地,是村集体耕地,不归个人所有。

关于“刘某某以其亲属名义大肆侵占南红村(原厢黄村)耕地、湿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共120余亩。”问题,情况不属实。调查组查阅了南红村1998年土地台账核实,当时林地面积64.41亩(不是林业部门保护范围内的国有林地或集体林地,是村集体或承包人在耕地上栽植了树木,没有林权证),通道及水利设施面积21.33亩,耕地11.47亩,退耕地22亩(实际就是耕地,1998年分地时以退耕地分给群众,当时没有退耕还林政策),合计119.21亩。这64.41亩林地不在林地保护范围内,村集体以及承包人没有办理林权证,阿城区林业局现场核查并通过与2012年卫片对比,没有发生林地变化,不存在将林地变耕地问题。关于“通道及水利设施面积21.33亩”问题,举报中所指的水利设施是60年代厢黄村集体修建的蓄水池,用于抗旱灌溉使用,不属于水利部门新建的水利设施。通过实地踏查,不存在破坏湿地、耕地行为。这119.21土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就开始经营,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这些土地没参与分配,都在农户手中,农户从1983年一直经营到现在。

关于“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归还林地、湿地和林缘道路,修复农田水利设施。”事宜,目前,野百合公司已将南红村起诉至阿城区人民法院金龙山法庭,并于2018年6月21日开庭,此案件法庭正在受理中,待判决结果出来后,依据判决结果执行。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4310*:“五常市背荫河林场附近的松鹤轩公墓,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侵占国有林地600亩,砍伐蒙古栎(柞木)600亩,折合蓄积5000多立方米。举报人要求停止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恢复林地植被。”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松鹤轩公墓位于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施业区内。松鹤轩公墓始建于1994年,位于五常市背荫河林场81林班11小班,占地面积17.48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0.5公顷,非林地面积6.98公顷。

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林地经营总面积11812.8公顷,在册职工114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7日对举报案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松鹤轩公墓全称“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该陵园始建于1994年,1994年5月20日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黑民办函(1994)45号),1995年12月1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五背国用(1995)009号),使用土地总面积150亩。

经查,1994年,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误将五常市背荫河林场157亩国有林地作为村集体林地,出让给松鹤轩陵园建设公墓使用。同时,松鹤轩陵园为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建设一所小学校。

后松鹤轩陵园动工时,五常市背荫河林场发现该林地为国有林地。经五常市政府协调,1995年7月14日,五常市背荫河林场与五常市背荫河大荒村达成协议,签订了“兑换林地协议书”,将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157亩集体林地划给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所有权归国有;同意在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施业区81林班11小班建设松鹤轩公墓,占地面积157亩,征占地手续由松鹤轩公墓与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办理。

本次调查中,五常市林业局查阅了《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年至2020年),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有使用权的土地有46.2亩为林地,其余为非林地。经专案组调查,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至2017年,已非法占用五常市背荫河林场79林班21小班9.8亩林地建设公墓。

2018年5月2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实地对哈尔滨市松鹤轩陵园占用林地面积、毁林数量进行测算和毁坏程度评估鉴定,现司法鉴定程序在进行中。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依据司法鉴定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对哈尔滨松鹤轩陵园进行查处,现案件鉴定和进一步调查工作均在进行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311*:“30多年前,依兰县腾某某与依兰县河道管理处签订永久护堤造林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营造了松树、杨树、榆树等共80余亩,起到防洪效果。2010年依兰县河道管理处单方面撕毁合同,将护堤林砍伐后改为承包田,对外出租谋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此问题与第三十三批3779号、第十二批第1164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4328*:“2016年以来,南岗区桥南街酒吧一条街的‘壹万酒吧’、‘天堂酒吧’、‘lost’、‘俏酒吧’等几十家酒吧,每天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3点噪声扰民,上述酒吧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无人管理。每天晚上9点以后,每家酒吧的门口都有人开始烧烤,浓烟四起,夏天附近居民不敢开窗户。”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市南岗区壹万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201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26。

2.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堂天餐吧,注册号:23010360156597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807。

3.哈尔滨市南岗区露丝特酒吧,注册号:23010360135308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阳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67。

4.哈尔滨市南岗区俏俏餐吧,注册号:23010360134956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文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331。

5.哈尔滨市南岗区宿醉酒吧,注册号:23010360137173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892。

6.哈尔滨市南岗区梦幻时刻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3866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7115。

7.哈尔滨市南岗区啤酒泡泡精酿酒馆,注册号:23010360139908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382。

8.哈尔滨市南岗区觅觅酒吧,注册号:23010360157487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97800。

9.哈尔滨市南岗区陆酒吧,注册号:23010360084321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滕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47007。

10.哈尔滨市南岗区你有故事我有酒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2979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9933。

11.哈尔滨市南岗区齐鹏餐吧,注册号:23010360147361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45。

12.哈尔滨市南岗区帝叁咖啡酒廊,注册号:23010360135297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83。

13.哈尔滨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23010310110236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勾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9950。

14.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冠餐厅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8373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61。

15.哈尔滨市南岗区酒悦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293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范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75。

16.哈尔滨市南岗区黑杰克饮吧,注册号:23010360123760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9745。

17.哈尔滨市南岗区桥贰拾贰饮吧,注册号:23010360140323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913。

18.哈尔滨市南岗区老乐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4254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53。

19.哈尔滨市南岗区玖势玖势酒吧,注册号:23010360154582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96。

20.哈尔滨市南岗区钱厚酒吧,注册号:23010360157386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70。

21.哈尔滨市南岗区派嘉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006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59。

22.哈尔滨市南岗区南波肆拾贰酒吧,注册号:23010360104114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905。

23.哈尔滨市南岗区魅黛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5762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301030074842。

24.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门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4268,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88。

25.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泽居酒屋,注册号:23010360128776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42。

26.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桦树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2467,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牛某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该处商户的证照监管,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该处占道烧烤的查处。南岗区分别在第18批1983号、第24批2683号举报案件中针对部分酒吧进行过处理,且均已整改完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6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通达街道办事处、七政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执法推进组进行实地踏查。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桦树酒吧有营业执照,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市监通达责改字〔2018〕030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南岗环保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壹万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露丝特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俏俏餐吧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南岗环保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场对其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哈南环监〔2018〕3070601、3070602、307060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在22时至次日6时的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备。如拒不改正,哈尔滨市环保局将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酒吧在门口进行烧烤行为,为进一步核实烧烤是否为酒吧业主的行为,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7月7日晚,着便装对桥南街酒吧再次进行暗查,但未发现酒吧门口有烧烤现象。

目前,南岗区大桦树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壹万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露丝特酒吧和哈尔滨市南岗区俏俏餐吧负责人表示,严格按照执法推进组要求进行整改,保证不再发生噪声扰民情况。

下一步,南岗区将实行定人、定岗、定时管理,做到管理和巡视监管的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不再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4331*:“一是韩甸镇三姓村村书记李某某将村内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屯南坝外2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二是2018年春,李某某将三姓村三姓屯房北侧护林带和三姓村小学后面的100多棵树木转卖给白土村村书记杨某,杨某砍伐树木后出卖谋利。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与第六批319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春,李某某将三姓村三姓屯房北侧护林带和三姓村小学后面的100多棵树木转卖给白土村村书记杨某,杨某砍伐树木后出卖谋利。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6日,韩甸镇三姓村小学院内教室房后及校园墙内四周树木,经产权单位韩甸镇政府教育办征得韩甸镇政府同意,申请区林业局审批进行的采伐,一共采伐杨树98株,属合法采伐。2018年春韩甸镇三姓村发生一起盗伐林木案,三姓村村委会已及时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韩甸派出所报案,韩甸派出所已立案侦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7日,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成立由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科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某为韩甸镇政府下派干部、三姓村新任支部书记。2018年4月17日,韩甸镇三姓村发生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三姓村支部书记发现村集体树木被盗伐后,及时向韩甸派出所进行报案,韩甸派出所对伐树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向双城区森林公安局请求协调双城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对涉案现场进行勘察鉴定。经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勘查确认,韩甸镇三姓村三姓屯北土路两侧及头节地副带、二节地副带三处现场盗伐杨树73棵,立木蓄积55.9477立方米,所有现场树木只是被伐倒但未运走。韩甸派出所对该案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哈双公(韩甸)立字〔2018〕74号,并对现场涉案木材进行了扣押。

2016年12月26日,韩甸镇三姓村小学院内教师室房后及校园墙内四周树木,经产权单位韩甸镇政府教育办征得韩甸镇政府同意,申请区林业局审批进行的采伐,共计采伐杨树98株,立木蓄积94立方米。采伐证编号:双采字〔2016〕352号,树木采伐后卖给双城区双城镇居民高某某。

举报人反映的“2018年春,李某某将三姓村三姓屯房北侧护林带和三姓村小学后面的100多棵树木卖给白土村村书记杨某,杨某砍伐树木后出卖谋利。”经查证实2018年春屯北树木为盗伐,案件由韩甸派出所正在侦查中。三姓村小学的树木产权单位是韩甸镇政府教育办,树木产权和三姓村村委会没有关系。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4334*:“禧龙大街31号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实际建设的设施和环保设施与环评审批的要求不符,具体如下:一是预处理车间设备选型改变;二是厌氧发酵车间取消水解酸化池;三是沼气预处理车间未建脱碳系统;四是总体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大部分构筑物及车间与原环评批复不符,举报人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禧龙大街31号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实为哈尔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确定的全国第一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项目。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确定的全国第一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项目。该项目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凤路以东、香坊东西街39号规划路以南,采用BOT建设模式,由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总投资1.538亿元,占地面积63833.5m2。设计日处理规模300吨,采取“湿式中温厌氧”工艺处理餐厨废弃物,采用酯化法工艺生产生物柴油,主要承担我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任务。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于2012年3月取得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2013年2月取得省环保部门环评批复,2013年12月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4年5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1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7年6月通过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验收。2017年9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目前,该项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进行餐厨废弃物试点收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不属实,“实际建设的设施和环保设施与环评审批的要求不符”基本属实。

经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为300吨,现实际处理量为70吨/日。该项目自2017年9月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进行餐厨废弃物试点收运,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全部用于各单元设备带料单项及联动调试,未正式投入生产。2017年12月17日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8年1月12日在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备案。2018年3月30日,该项目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环保机构黑龙江华州检测有限公司对项目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待公示后办理环保竣工相关手续。

经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主体工程规模、性质、选址未发生变化,但因实际需要,项目实际建设的设施和环保设施,存在与环评审批要求不符的问题。为保证各单元的工艺连通性,各单元通过优化设计对部分构筑物进行微调,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合理调整总平面布置,调整后各建构筑物产生的噪声、臭气厂界排放标准符合环评批复要求,未对厂界外周边环境增加环境影响。一是预处理车间设备选型有所改变。该项目原预处理单元设备组成为双螺旋输送机+组合破袋筛分机+螺旋压榨机+破碎机。由于该系统只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脱水和破碎,未实现有机质分选、油脂提取、重物质及轻物质去除,将对后续资源化处理单元造成严重影响。为保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该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了设备组成优化设计,对原有设计工程未完善部分进行优化及封闭处理。预处理系统优化后能够有效分离有机质、油脂和其他无机物,提高了餐厨废弃物预处理分选精度,降低了预处理单元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率。二是厌氧发酵车间未单独建设水解酸化池。该项目原设计中厌氧发酵系统包括水解酸化池和4座CSTR厌氧发酵罐。但试验发现,现有均质池合计有效容积1000m3,按300吨/天的处理规模计算,餐厨废弃物的有效停留时间可达到3.3天。经试验,餐厨废弃物的酸化时间为30-48小时,即2天左右即可完成酸化过程。因此,现有均质池既能实现调质也能实现酸化功能,未单独建设水解酸化池。三是沼气预处理车间未建脱碳系统。该项目产生的沼气主要用于厂区工艺用热和厂区构筑物取暖,根据沼气锅炉的使用要求,沼气净化脱硫即可进入锅炉燃烧机,不需要进行脱碳处理,未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市城管局已督促项目建设企业,对实际建设与环评审批要求不符的设施,向环保部门进行设计及工艺变更调整申请,对改变的设计及设施重新进行环评验收。7月4日起,环保部门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厂界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预计20日之内出具监测结果。如污染物监测超标,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立案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335*:“数日前,向督察组反映新民村新民种猪场无环保审批手续,畜禽粪便及污水污染环境等问题。6月12日,呼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对猪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拟对新民种猪场处以罚款100万元,拟对企业负责人处以罚款20万元。举报人对上述处罚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受到不公的待遇,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该企业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18栋猪舍,面积约1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约4000头。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2018年3月曾接到关于新民种猪场的信访举报,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及答复意见书。经调查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2018]27180003号),责令其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拟罚款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拟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提出听证,案件进入听证程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6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复查。新民种猪场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年出栏生猪超过500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养殖废弃物、废水、异味等污染物,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养殖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并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哈环综)〔2017〕85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拟处罚款100万元以及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已提出听证,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认真组织听证,通过听证对案件再次复查,如发现行政处罚有不当之处,将及时纠正。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养殖业的监管,现已着手对全区的养殖业开展全面排查,将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努力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4336*:“1998年政府招商在西泉眼水库周边建度假村,2006年政府确定西泉眼水库为哈尔滨市备用水源地,按照相关政策计划拆除度假村,2009年开始拆迁度假村,目前还有3家商户未迁走,还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随意倾倒垃圾,污染水源。举报人要求将3家商户迁出水源地保护区。”

此问题与第十七批183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一、受理编号4337*:“王岗镇华滨村村委会强行买卖村民16.7亩耕地,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举报人曾向王岗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没有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王岗镇华滨村砖厂,砖厂建成于1983年。自1998年此砖厂出售给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周某山。1999年4月,华滨砖厂因无土烧砖,与华滨村村民温某虎、温某臣鉴定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征用土地共计16.7亩(温玉虎8.7亩,温玉臣8亩),补偿费各5万元。该厂自1998年至2014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2014年后停产。

监管单位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南岗区在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第27批2926号案件中接到过此事项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接到此件后,南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区政府组织王岗镇政府、南岗国土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华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在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第27批2926号案件上报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确保查清事实,合法处置。

会后,由王岗镇政府牵头,组织南岗国土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华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

经查,华滨村砖厂成立于1983年,当时砖厂的使用权是华滨大队第三小队,属于村办企业,1985年生产队解体,成立华滨村委会,该村委会书记兼村主任为王某成,任职时间为1985年至2002年。经与王某成了解情况,在1987年之前,砖厂的法人为单某基(已故)。1987年至1997年期间,砖厂的法人为宋某奎(已故)。1998年1月,华滨砖厂一次性卖给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周某山。1999年4月,华滨砖厂因无土烧砖,温某虎、温某臣与华滨村委会签订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征用温某虎8.7亩、温某臣8亩,共计16.7亩土地,给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两人各领取一次性补偿费伍万元,该厂自1998年至2014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2014年该砖厂停产至今。

1999年8月23日,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对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16.7亩土地、拆除圈建砖混围墙、恢复土地原貌,并处5仟元罚款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1号)的决定,同时对华滨村委会擅自非法转让给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6.7亩取土用地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5仟元罚款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2号)的决定。

因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委会1999年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决定重新对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委会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后报。

关于举报者提出给承包耕地者重新分地问题,2018年6月30日晚8点,在王岗镇政府5楼会议室,区政府召开了由区政府办及督查室、王岗镇党委、政府及华滨村主任和村书记协调推进会议,会议决定由王岗镇党委责成华滨村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给承包者重新分地问题,履行村民自治程序研究确定。

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正对华滨砖厂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确定违法面积,认定地类,并对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将对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0,791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圈建砖混围墙,恢复土地原貌,并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107,910元”的行政处罚。调查中,如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一步,南岗区将第一时间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并督促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4341*:“一是有人在太阳岛风景区西区非法私设土场,常年往公路大桥西侧松花江上游江心岛和松花江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侵占松花江水域,围江建岛,破坏江心岛生态环境;二是有人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桥下的滩涂地建造高级私人会所,游客产生的大量垃圾,直接倒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此问题与第31-1批次3519号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三、受理编号4342:“阿城区长顺胡同哈尔滨市第三福利院5公寓对面,有一座垃圾转运站,无环保审批手续,垃圾散发恶臭味扰民。举报人要求搬迁该垃圾转运站。”

此问题与第十二批1245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该处不是垃圾站也不是垃圾临时投放点,是居民生活垃圾收集投放间,此垃圾收集间为封闭式垃圾收集间,每日垃圾均达到日产日清,该垃圾收集间服务周边哈南小区、康乐小区、学青园小区等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投放需求,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第3.3.1、3.3.2、3.3.3规定,该垃圾收集投放间符合设置要求,为保障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无法予以迁移。

针对该举报事项,阿城区城市管理局立即进行了整改,加大水冲洗作业以及间消毒作业力度,增加冲洗和消杀频次,全力确保间内外环境卫生的整洁干净,目前已无异味。

二十四、受理编号4344“一是康安路恒祥城小区一期和二期之间有两条废弃铁路,铁路中间堆存有垃圾,无人清理。二是康安路恒祥城小区原售楼处旁的大客车烧烤店,无照经营,燃煤产生烟尘,烧烤油烟直排,污染空气。举报人要求取缔该烧烤店。”

此问题与第二十九批第331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4346:“一是健民烧烤店(在南岗区中兴街原沙曼浴池锅炉房和沙曼六街区1号楼之间一条无名道路上)无照经营,在室外支帐篷,烧烤油烟和烟尘直排,污染空气,夜间营业噪声扰民。二是中兴街北至文兴街南有一排违章建筑,有开超市、烧烤店、糕点店、旅店、物流的,基本都是无照经营,存在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取缔烧烤店。三是中兴街与和兴七道街交口有2家卖瓜子商家,炒瓜子时排烟,污染空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健民烧烤店(在南岗区中兴街原沙曼浴池锅炉房和沙曼六街区1号楼之间一条无名道路上)无照经营,在室外支帐篷,烧烤油烟和烟尘直排,污染空气,夜间营业噪声扰民。”

此问题与第二十九批第331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中兴街北至文兴街南有一排违章建筑,有开超市、烧烤店、糕点店、旅店、物流的,基本都是无照经营,存在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取缔烧烤店。”

此问题与第二十九批第331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中兴街与和兴七道街交口有2家卖瓜子商家,炒瓜子时排烟,污染空气。”

此问题与第二十九批第4432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4350:“木研街6-2号凤凰湾小区B2号楼有人开饭店,营业期间油烟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木研街6-2号哈安社区食堂实名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安社区便民餐厅,位于香坊区木研街2号哈安社区办公楼一层108室。系哈尔滨社区助老服务试点单位,经营范围向社区老人及其他人群提供助餐服务。总投资57万元,建筑面积90平方米。2017年11月开始建设,2018年4月投入运营。

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曾于2018年5月接到居民反映该餐厅有油烟污染信访事项,经现场监察,该餐厅未设置在居民楼下,属于独立楼体,距离最近居民楼约30米。已安装高空设施及油烟净化装置。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联合香坊区哈平办事处到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安社区便民餐厅现处于停业状态。该餐厅将原高空排气筒拆除,重新更换安装位置。在烟筒外部及内部安装隔音棉,进行消音处理。新购买的1台静电油烟净化装置(浙江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已安装完毕,将室外风机移至室内,烟筒外部进行美化与楼体保持一致。现阶段,该餐厅所有施工全部完成。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餐厅排放的油烟、噪声进行监测,预计20日内出具监测结果,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如油烟、噪声数据超标将要求其继续整改并立案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4351:“安吉街11号烤羊腿烧烤店占道经营,营业期间油烟异味严重扰民。当地城管部门对附近其它饭店占道经营的行为管理严格,唯独不管这家饭店。”

此问题与第二十九批第3335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八、受理编号4353:“南岗区七政街11号绿友园林机械,生产期间噪声扰民,散发柴油气味,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11号,2000年6月12日登记成立,经营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及配件、环卫机械、清雪设备销售、维修服务项目,注册基本100万元。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该单位环境违法问题的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7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会同南岗区城管办、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七政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在本处的经营活动以产品展示、销售为主,没有生产加工,维修项目绝大部分为上门服务,因在室外对部分小型便携式机械进行调试、保养,由此产生异味扰民。

针对该单位经营中存在的异味扰民的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当即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哈南环监〔2018〕307080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如拒不改正,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今后,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加强此处的日常监管,力争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4355:“道里区四方台大道的海富御园小区内有一个垃圾转运站,垃圾异味严重扰民。”

此问题与第十五批第1629号、第三十五批第4170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4357:“松乐街-松海路房地产开发项目(华润中央公园小区)拆除劳动公园围墙,侵占公园绿地,毁坏树木绿植,施工场地上堆放大量垃圾。”

(一)基本情况

松江生态公园(又名劳动公园)位于香坊区南部,场地原为松江电机厂厂区林地,占地面积约44.7公顷。园区北至松海路,南至松乐街,西至旭升街,东至松梅路,地势由北向南呈坡起地形,存在较大高差,园区与街路和居民区之间以围墙和铁艺透绿围栏相分隔,2017年8月由哈尔滨市城管局交由香坊区园林办管理。举报材料反映的华润中央公园小区位于劳动公园外东南方向,2017年初,华润置地(哈尔滨)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在此位置开发建设华润中央公园小区,小区与公园有清晰的围墙界限。在华润中央公园小区实施建设的过程中,香坊区园林办责成公园管理单位加强分界区域的巡视,对出现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香坊区政府责成香坊区园林办对投诉人举报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一是华润中央公园小区在建设之初,与公园有清晰的围墙界限,该围墙为原松江电机厂建厂时修砌的厂区围墙,建设于上世纪50年代,属砖石混凝土结构。华润中央公园小区在建设时,由于其所处区域在公园南侧坡上位置,地势较高,加之墙体老化并出现裂痕,为解决公园与小区地势高差问题,保证游人安全,经华润集团同哈尔滨市园林办沟通后,在不侵占公园绿地的前提下,2017年4月,开始对原有围墙实施了升级加高改造,现已改造完毕。二是公园交接后,香坊区园林办不断加大围墙区域的巡视工作,并设置专人专岗昼夜巡察。2017年10月,华润中央公园小区建设施工产生的沙石土方高于围墙高度后外溢至园区,造成了园内12株树木的毁坏,经巡视发现并沟通华润中央公园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及时对此区域进行了清理,并表示春季补植,2018年4月,华润集团在劳动公园内补植海棠30株,现已全部成活,树木毁坏的问题已整改完毕。三是2018年7月7日,香坊区城建局针对投诉人反应的施工场地上堆放大量垃圾的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建工科工作人员于上午10时对施工场地实地踏查。经查,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现象,香坊区城建局对施工单位下达《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现施工单位已经整改完毕。

由于华润中央公园小区仍在建设期间,下一步,香坊区园林办及香坊区城建局共同安排专人对施工场地及公园分界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察,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4358:“香坊区升永街45号的海哥洗车房,破坏小区绿地,洗车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升永街45号安埠小区外,有一家海哥洗车房。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从未接到过有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升永街45号海哥洗车房的投诉举报。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从未对该地点企业进行过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10时30分,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举报地点对海哥洗车房进行了检查。

现场为临街商铺,有蓝色牌匾标有“海哥洗车”字样,当事人高某春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高某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洗车的经营活动,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6条、第11条之规定,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香安责改〔2018〕016号),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将牌匾摘除,立即关停。

截止2018年7月7日11时,“海哥洗车房”已将牌匾摘除,并停止经营活动。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地点的检查,坚决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确保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举报案件取得实效。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4359:“一是六顺二道街副1-8号2号楼头宏伟啤酒经销部、菜艺街副21号门洞左侧简易房麻将馆营业期间噪声扰民。二是六顺街副1-8号职工大院1号楼靠六顺街11单元、12单元、13单元、14单元有多家饭店,营业期间排放油烟扰民。三是六顺街副1-8号职工大院小区内1-3号楼有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常年堆放,无人清理。”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六顺二道街副1-8号2号楼头宏伟啤酒经销部、菜艺街副21号门洞左侧简易房麻将馆营业期间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六顺二道街副1-8号2号楼头宏伟啤酒经销部营业期间噪声扰民问题与第二十三批2482号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菜艺街副21号坐落于香安火电小区,该小区建于1990年,门洞左侧简易房建于1995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7日,接到转办通知后,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立即责成香坊区红旗大街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经核实,菜艺街副21号坐落于香安火电小区,该小区建于1990年,门洞左侧只有一个简易房,建于1995年。该简易房只有门、没有窗户,无人居住,且已二年多无人开锁,不存在开麻将馆营业期间噪声扰民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六顺街副1-8号职工大院1号楼靠六顺街11单元、12单元、13单元、14单元有多家饭店,营业期间排放油烟扰民。)

(一)基本情况

六顺街副1-8号职工大院1号楼共有4个单元,分别为11单元、12单元、13单元和14单元,共有8家饭店,分别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刘阿姨的鸡汤面馆(三辅三道街56-36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合合自助快餐店(三辅三道街56-40号)、哈尔滨市香坊区新老道外砂锅居(三辅三道街56-36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哥俩砂锅店(三辅三道街56-34号)、哈尔滨市香坊区顺记兰州手拉面馆(三辅三道街56-34号)、哈尔滨市香坊区老太太扒肉大米饭(三辅三道街56-37号)、哈尔滨市香坊区老太太扒肉大米饭六顺街分店(三辅三道街56-36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可劲造老麻面馆(三辅三道街56-38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上述饭店均已安装高空排气装置,但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针对上述饭店在经营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分别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编号1807071-1、1807071-2、181807071-3、1807071-4、1807071-5、1807071-6、1807071-7、1807071-8),责令上述饭店于2018年7月8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目前,已安装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对此问题的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情况:(三是六顺街副1-8号职工大院小区内1-3号楼有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常年堆放,无人清理。)

此问题与第35-1批第4245号举报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三、受理编号4360:“幸福镇安居社区21栋、22栋、23栋、24栋一层有多家饭店,营业期间排放油烟,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安居社区21栋、22栋、23栋、24栋一层共有饭店14家,分别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桐桐美味坊餐厅、哈尔滨市香坊区大食代快餐厅、哈尔滨市香坊区大王小王烧烤店、哈尔滨市香坊区闫师傅炒饭店、哈尔滨市香坊区一面知缘、哈尔滨市香坊区丹东小馄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猪憨尼麻辣烫安居店、哈尔滨市香坊区爱辣啵啵鱼、哈尔滨市香坊区老地方鸡公煲快餐店、哈尔滨市香坊区一碗香面馆、哈尔滨市香坊区牛筋面馆、哈尔滨市香坊区米多多汉堡店、哈尔滨市香坊区刘一碗面馆、哈尔滨市香坊区麻辣汇。其中哈尔滨市香坊区桐桐美味坊餐厅位于安居社区21栋3单元101号,成立于2017年9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4万元,建筑面积4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大食代快餐厅位于21栋4单元103号,成立于2017年4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5万元,建筑面积4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大王小王烧烤店位于22栋1单元102号,成立于2018年6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7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闫师傅炒饭店位于22栋3单元101号,成立于2018年3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4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一面知缘位于22栋5单元102号,成立于2017年10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4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丹东小馄饨位于23栋2单元101号,成立于2017年10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4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小猪憨尼麻辣烫安居店位于23栋2单元102号,成立于2017年7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5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爱辣啵啵鱼位于23栋3单元101号,成立于2018年4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老地方鸡公煲快餐店位于23栋4单元102号,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一碗香面馆位于24栋1单元102号,成立于2016年3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牛筋面馆位于24栋2单元101号,成立于2018年5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米多多汉堡店位于24栋2单元102号,成立于2015年1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刘一碗面馆位于24栋3单元102号,成立于2014年8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哈尔滨市香坊区麻辣汇位于24栋4单元102号,成立于2011年4月,主要经营快餐,总投资6万元,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居民反映上述饭店油烟、噪声问题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

2018年7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上述14家饭店均未安装高空排气筒、油烟净化装置,风机均未采取防治措施,使用中产生油烟直排、噪声扰民的情况。针对上述饭店在经营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编号1807083001、1807083002、1807083003、1807083004、1807083005、1807083006、1807083007、1807083008、1807083009、1807083010、1807083011、1807083012、1807083013、1807083014),责令上述饭店于2018年7月20日前安装高空排气筒及油烟净化装置,并对风机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并予以警告。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4361:“道里区群力家园C区的回回头爆肚张(融江路743号)、老北京炭火涮肉(融江路737号)、祥顺斋(融江路761号)等3家饭店,经营期间排放油烟,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道里区群力家园C区3家饭店分别为:位于融江路743号哈尔滨市道里区冰城张氏爆肚饭店,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融江路737号哈尔滨市道里区于府炭火涮肉店,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融江路761号哈尔滨市道里区祥顺斋餐馆,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

2018年6月20日,居民通过市长热线反映上述3家单位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法进行了办理。经查,这3家单位均有油烟净化器,无油烟高空排放设施,均属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6月2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3家单位下达了《哈尔滨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25日内完成整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7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对上述3家单位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的排风机噪声进行了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进行下一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4362:“阿城区通城街道马利花园小区有居民破环公共绿地。”

(一)基本情况

阿城区通城街道马利花园小区共有公共绿地2处,总面积约1500平方米,绿地内多为灌木和少量松树,由于树间距较大,个别居民在树与树间之间开荒种地,破坏了绿地整体环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督察组转办的案件后,阿城区通城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经实地检查,阿城区通城街道马利花园小区被居民破坏公共绿地约150平方米,通城街道办事处已组织对破坏绿地种地行为进行制止,绿地内农作物已经清除,2周内补种丁香等树种。通城街道将派专人对马利花园小区绿地进行看护,防止再次发生破坏绿地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4366:“一是地节街爱尚车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喷漆过程中有害气体直排室外,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该厂将清洗车配件和发动机的油污直排下水管网。二是院内有一家调漆厂,每天在室外为50多台车调漆,将冲洗喷枪的除漆剂直接倒在地上,挥发到大气中,污染空气;每逢当地相关部门来检查,修配厂和调漆厂就提前停业关门,待检查组走后继续营业。”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地节街爱尚车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喷漆过程中有害气体直排室外,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该厂将清洗车配件和发动机的油污直排下水管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道里区爱尚车汽车修配厂,位于道里区地节街150号七栋。该修配厂成立于2014年7月16日,面积约为26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有工商营业执照。2014年6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对其作出了《关于哈尔滨爱尚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哈里环审表〔2014〕29号)。2016年在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中对该修配厂进行了备案登记,对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不予追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爱尚车汽车修配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修配厂正常经营,厂内有1间喷漆房未使用,也未发现喷漆作业行为。据该修配厂负责人介绍,喷漆业务已委托哈尔滨市松北区广通汽车修配厂,并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了《车辆喷漆承包合同》。针对举报材料反映“该厂将清洗车配件和发动机的油污直排下水管网”的问题,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据该修配厂负责人介绍,该厂没有维修内燃机业务,日常经营中不产生废油污水。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修配厂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防止其异味、废油污染等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4369:“松北区荷兰城东北侧的火锅泰斗饭庄,占用小区绿地,营业期间排放油烟,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该问题已于第34-1批第407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4370:“道外区沟沿街48号有一家食品加工企业,院内冷库门前有一个垃圾堆,垃圾散发异味扰民,后院空地上有不明气体排放。”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食品加工企业名为哈尔滨中兴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道外区沟沿街34号,已于2000年停产。反映的冷库位于沟沿街48号,隶属于哈尔滨食杂公司。该区域日常环境卫生工作由道外区城管局及胜利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环境污染问题由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负责管理。之前未收到过相同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该信访举报案件后,道外区责成道外区城管局、道外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2018年7月7日到现场进行了联合检查。经现场核查,道外区沟沿街34号原有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名为哈尔滨中兴食品有限公司,该企业已于2000年停产,生产设备已搬出,生产车间现已全部出租为库房。举报材料反应的冷库,位于沟沿街48号,隶属哈尔滨食杂公司。检查时未发现周边存在不明气体排放现象。沟沿街48号门洞内、冷库门前未发现垃圾堆,但是现场有杂物堆放,地面有烟头、废弃物等零散垃圾。道外区城管局、道外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责令周边商家将该区域堆放的杂物全部搬离,同时对该区域零散垃圾进行了全面清理,群众举报问题得到解决。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辖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对此区域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处理,防止类似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4371:“一是香坊区星华街第九中学家属楼附近有16户商家占用人行道,建房开饭店,营业期间向道路两侧直排油烟,严重扰民。二是家属楼附近有一处废品收购站,垃圾异味扰民。三是家属楼附近有一家加工塑钢的企业,占道建设厂房,加工过程中噪声扰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香坊区星华街第九中学家属楼附近有16户商家占用人行道,建房开饭店,营业期间向道路两侧直排油烟,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香坊区星华街第九中学家属楼附近有16户商家占用人行道。经过香坊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此处为星华街14号到28号,共有占道房屋9处,分别为房屋中介所(星华街14号)、哈尔滨市香坊区张记麻辣香锅店(星华街14号)、哈尔滨市香坊区甜字格功夫鸡排店(星华街24号)、板烧厨房快餐店馆(星华街22号)、哈尔滨市香坊区低调麻辣香锅店(星华街16号)、锦鲤新派简餐(星华街18号)、豪大大香鸡排(星华街20号)、快乐时间杂粮煎饼(星华街26号)、琳玥仓买(星华街22号),占用人行道长98米、宽5米,为砖混结构。9处占道房屋当中饭店为7家,分别哈尔滨市香坊区张记麻辣香锅店、哈尔滨市香坊区甜字格功夫鸡排店、板烧厨房快餐店馆、哈尔滨市香坊区低调麻辣香锅店、锦鲤新派简餐、豪大大香鸡排、快乐时间杂粮煎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接到该举报件后,香坊区城管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7日9时10分到达现场,对举报反映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香坊区星华街14号至28号房屋共有9处商户,该房屋建于1988年,建筑面积总计489平方米,当时为和平街道办事处建设,非新建,系当年经原动力区市政管理所、动力交警大队和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审批后建设,因此该房屋属于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

2018年7月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上述7家饭店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针对上述饭店在经营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编号18070711、18070712、18070716、18070717、18070714、18070713、18070718),责令上述饭店于2018年7月8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目前,已经安装完毕。

下一步,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将加大此地段清理管控,防止商家占道经营,保证百姓日常出行方便。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家属楼附近有一处废品收购站,垃圾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第九中学家属楼附近星华街10号有1家废品收购站,经营面积约20平方米,主要从事废旧纸制品、塑料制品回收。当事人刘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9时30分,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举报地点(星华街10号)进行了检查。

现场为一个临街房屋,废旧物资散乱堆放。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租赁香坊区星华街10号房屋居住,因家庭情况较困难,收购废旧纸制品、塑料制品变卖后贴补家用。当事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6条、第11条之规定,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香市监和责改〔2018〕002号),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将废旧物资全部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当事人刘某某承诺,不在此地继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立即联系车辆将全部废旧物资清理干净。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香坊区政府责成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针对“废品收购站”问题,举一反三,有效整改,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证照齐全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家属楼附近有一家加工塑钢的企业,占道建设厂房,加工过程中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星华街家属楼风华小区17栋与19栋之间有一家宏利塑钢加工厂,该厂为个体工商户马某某经营,已经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注册号为23010660112355,经营范围为塑钢、铁艺、铝合金制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驻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经营者在此私建构筑物一处,已经建成,此构筑物为塑钢结构,面积为17.5平方米,无审批手续。

针对上述情况,2018年7月8日,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驻街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编号为第46101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构筑物,如逾期不自行拆除,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将进行强制拆除。

针对举报材料反映的噪声扰民情况,2018年7月8日,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驻街执法中队在对该塑钢厂检查的过程中未发现噪声扰民现象。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驻街执法中队当即约谈塑钢厂负责人马某某,要求其掌握经营时间,规范经营,不得扰民。马某某当场承诺不再发生噪声扰民现象。下一步,如该塑钢厂整改不到位,将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会同香坊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驻街执法中队、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要求其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项目,坚持杜绝噪声扰民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4372:“一是利民开发区萧红大街千鹤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生鸡时,使用加热的松香水,产生刺鼻气味,污水处理未达标就直接排放。二是太阳岛酱厂附近有一处垃圾倾倒点,散发强烈臭味,严重影响周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利民开发区萧红大街千鹤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生鸡时,使用加热的松香水,产生刺鼻气味,污水处理未达标就直接排放。)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利民开发区东二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38613938K(1-1),注册日期2002年6月7日。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开工建设,2003年3月建成,生鸡屠宰加工及冷冻,日屠宰量12000只、实际屠宰量10000只。由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复字〔2005〕3号),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验收(哈环审验〔2008〕20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利民开发区萧红大街千鹤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生鸡时产生异味情况属实;屠宰生鸡时,使用加热的松香水,污水处理未达标就直接排放,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2018年7月7日,由利民街道办事处牵头,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执法人员配合,对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肉鸡屠宰加工项目,建有一条肉鸡屠宰加工生产线,设计日屠宰量12000只,目前日屠宰量约10000只;该公司屠宰过程中的烫泡脱羽工序、开膛工序会有异味产生,这两道工序设在独立工作间内完成,并在房顶安装了净化器,产生的气体经活性炭净化器净化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没有发现刺鼻气味;脱毛工序中,先将屠宰后的肉鸡放入烫泡机中用摄氏60度的热水烫泡1分钟后传送至自动脱毛机中进行脱毛,没有发现该公司使用松香及类似物质进行脱毛。该公司日产生废水量约100吨,建有一套污水预处理设施,废水经二级预沉和炉渣过滤后达到污水处理净化标准进入市政管网,最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下一步,松北区将对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如发现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针对此类问题将举一反三,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禁污水污染周边环境及水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太阳岛酱厂附近有一处垃圾倾倒点,散发强烈臭味,严重影响周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垃圾倾倒点是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太阳岛酱厂区间路位置,此处确实存在约有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由正大龙翔仓储修理厂区道路临时堆放的建筑渣土,该垃圾并未散发强烈臭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2018年7月7日,由利民街道办事处牵头,松北区城管执法局人员配合,到举报地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哈尔滨千鹤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太阳岛酱厂区间路为砂石路,是太阳岛酱厂后院墙外,不在市政保洁范围内,此处存在约有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该垃圾并未散发强烈臭味,经利民街道办事处与城管执法人员一起实地走访周边企业,确认该处建筑垃圾由正大龙翔仓储修理厂区道路时堆放的建筑渣土,松北区城管执法局已经责令正大龙翔仓储立即清除存放的建筑渣土,目前已经清理完毕。

下一步,执法部门将加大日常巡查管理力度,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确保群众出行顺畅。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4374:“万隆乡利民村西头50米处有一长100米、宽80米、深17米的沤粪大坑,利民村屯南距村民刘某某门前不足20米处的沤粪大坑,利民村两家屯东头道两侧有一长200米的沤粪大坑。上述三个沤粪大坑散发臭味,粪污渗入地下水,污染村民饮用地下水。”

(一)基本情况

万隆乡利民村西头大坑是上世纪70年代开始村民建房取土形成的大坑。目前,大坑长约288米、宽约84米、深约9米。自2010年起村里奶牛养殖户陆续向大坑倾倒牛粪。

举报称利民村屯南大坑并非大坑,是利民村奶牛养殖户在平地堆起的粪堆,占地约7000平方米,最高处约5米,平均高度约2.8米。

利民村两家屯东侧路边沟的少量牛粪,长约100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7月7日,双城区政府责成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分局、万隆乡政府、利民村村委会对反映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利民村西头大坑距离最近居民100米左右,距离该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601米,大坑内倾倒有大量牛粪并散发异味,牛粪表层距离地面约1米左右。经2018年7月9日双城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计划自2018年秋收开始由区政府牵头负责,万隆乡政府具体实施对大坑内牛粪进行集中清理,并将牛粪做为农家肥全部还田,于2019年3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利民村机房屯南的牛粪距离最近居民20米左右,距离该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882米,经2018年7月9日双城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计划自2018年秋收开始由双城区政府牵头负责,万隆乡政府具体实施对粪堆进行集中清理,并将牛粪做为农家肥全部还田,于2019年3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利民村两家屯东侧路边沟的少量牛粪距离最近居民15米左右,散发异味属实,经查是本村养牛户倾倒的牛粪。目前,利民村委会已将牛粪全部清理完毕。

经调查,利民村的饮用水是2016年全省人畜饮水工程项目,饮用的是150米深的自来水。同时,双城区环保分局已于2018年7月8日委托黑龙江谱华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利民村地下饮用水进行监测,预计2018年7月13日出具检测报告。

7月9日,双城区政府责成万隆乡政府向利民村村民代表通报了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解决方案,村民代表对该方案以及区政府的积极态度表示认可。

下一步,为切实改善万隆乡环境卫生面貌,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双城区政府责成万隆乡政府,一是在利民村西头大坑周围设置围栏并加强监管,防止养殖户再次向大坑内倾倒牛粪。二是根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双城区环保分局责成养殖户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确保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防止类似污染事件发生。三是在牛粪集中清理之前,对利民村西大坑和机房屯南粪堆进行适当覆盖,防止臭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在全乡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常态化、具体化,落实包保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彻底改善全乡村容村貌。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4376:“华侨名苑D栋附近有一家废品收购站,冬天取暖时烧废品,黑烟不断,污染周边环境。”

此问题与第三十五批第4167号案件反映的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三、受理编号4377:“哈尔滨市香坊区爱校胡同靠近香坊大街的住户改建门市,每天有人砸墙产生噪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拆改建筑原有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房屋装修过程中,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需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擅自拆改,可能会对房屋结构造成影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7月6日晚19时15分,哈尔滨市住建委对香坊区爱校胡同靠近香坊大街涉嫌砸墙产生噪声的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该现场位于香坊区香坊大街95号门市,房屋正在进行装修,检查发现室内一处梁下240mm厚墙体被拆除,拆除尺寸为宽3米,高1.7米。执法人员当场对房屋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表示,被拆除的墙体是房屋使用过程中后期增添的,非房屋原有结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从切实维护房屋安全的角度出发,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将拆除的墙体进行恢复,当事人表示同意。2018年7月7日上午8时35分,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已经按要求对拆改行为进行整改,恢复了被拆除的墙体。对此,哈尔滨市住建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作出承诺,合理安排装修时间,不得再次发生拆改扰民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4378:“南岗区学府三道街科大小区的物业在小区绿地上建收费停车场,破坏小区绿地。举报人要求恢复绿地。”

此问题与第十四批第1482号举报案件反应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五、受理编号4382:“建设街1号的3层楼房(占地面积约287平)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曾有人在此经营饭店。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建设绿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建设街1号,确实有一处3层楼房,2017年4月20日,由秋林地区管理处按南岗区政府意见将此房屋监管权移交南岗区城管局进行监管,现为南岗区城管局管辖的公厕及清扫小队休息室。

南岗区城管局负责该处建筑的日常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6日,南岗区园林局会同南岗区城管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经调查,建设街1号确存在一处3层楼房,该情况属实,但该处房屋有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存在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情况。

1995年9月8日,南岗区政府第15次区长现场办公会议决定,“拆除严重影响河道治理的危倒建筑河堤管理站(也叫内河管理所)办公用房,同时为解决建设街周边群众入厕难的问题,建一处水冲式公厕,由隶属于南岗区建设委员会(现南岗区城建局)马家沟河综合治理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1996年1月,南岗区建设委员会(现南岗区城建局)马家沟河综合治理指挥部向南岗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上报了《关于还建河堤管理站用房和公厕的请示》,拟在建设街1号还建一处房产。

1996年5月20日,南岗区建设委员会(现南岗区城建局)马家沟河综合治理指挥部向南岗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交纳了38735元(五张票据)基准地价款和规划业务费以及《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成本费,建设街1号房屋在1996年经过土地规划部门审批,不属于无手续房屋。

1996年6月,隶属于南岗区建设委员会(现南岗区城建局)的大为房屋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出资并承建。

2003年,哈尔滨市政府对俄罗斯民贸交易街区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为配合整治工作和俄罗斯河园景观工程,果戈里大街两侧和马家沟河沿河建筑的外立面全部打造为欧式建筑,建设街1号房屋也改建为欧式建筑风格。

2017年4月20日,由秋林地区管理处按南岗区政府意见将此房屋监管权移交南岗区城管局进行监管。

经查,该房屋没有从事过饭店经营。

目前,该房屋为水冲式公厕及南岗区城管局清扫小队休息室。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4383:“太古二十道街滨江凤凰城小区205栋和207栋合围的院内,1楼商服占用公共空间,摆放轮胎、油桶、木柴、养鸡、种菜、维修电机、私搭帐篷,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道外区滨江凤凰城205、206、207栋合围院内,共有18个单元,360户居民,日常由大山物业公司管理。之前未接到过相同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信访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该信访举报问题后,道外区立即责成道外区城建局、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崇俭街道办事处对该问题进行联合查处。经现场核查,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205栋、206栋、207栋合围院内共发现私堆乱放32处,其中有养鸡、摆放轮胎、维修电机等现象。针对现场情况,道外区城建局立即督促该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乱堆乱放现象进行清理整治,截至2018年7月8日,该小区内已有28处乱堆乱放现象完成整改,剩余4处堆放物品业主正在整改中,大山物业公司已经对4处堆放物品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业主在5日内将堆放物品清理干净。逾期未整改,道外区城建局、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崇俭办事处将联合对其进行强制清理取缔,确保群众反映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城建局、道外区行政执法局、道外区崇俭办事处加强对该区域的监管,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处理,为百姓营造良好生活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七、受理编号4384:“马端街413号院内绿地里有大量建筑垃圾,无人清理。”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马端413号院内绿地里(实为院内花池边上无植被处),此处因小区通道狭窄,大型运输车辆无法进入直接到达垃圾堆放点,并且小区内有居民正在装修,南岗区已在陆续拉运。

南岗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垃圾清理拉运,大成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6日,南岗区城管局会同大成街道办事处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

此处建筑垃圾是小区内居民装修产生,临时堆放在此处,形成拉运规模后统一清运,但因小区居民陆续装修不断产生新的装修垃圾,且小区停车较多通道狭窄,不利于大中型运输车辆进入,导致该处建筑垃圾在小区滞留时间较长,未能及时拉运,在此反复堆存。

针对此情况,南岗区城管局、大成街道办事区街联动,一是做到即出即清,大成街道办事处安排社区专人对此处进行看管;二是化大为小,大中型车辆无法进入的时候采取小型三轮车车辆、手推车进行零散收集,转移到宽敞点位,再由专业运输车辆进行清理;三是加大保洁力量,对于清理完毕的点位进行保洁,确保清运无残留。

目前,该处建筑垃圾已经全部清运完毕。

下一步,南岗区将举一反三,责令全区街道办事处认真排查,发现类似问题,立即清理解决,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八、受理编号4385:“中植方洲苑小区30栋1单元1楼红牡丹音乐餐厅破坏小区绿地私建,2018年5月份当地行政执法局曾予制止,该餐厅至今未整改。举报人要求拆除私建。”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淮河路343号,中植方洲苑小区30栋1单元1楼红牡丹音乐餐厅后门,中植方舟苑小区内。该餐厅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案件反映私建现场勘查为框架结构,现场地面铺设红砖。

南岗区园林局负责该处破坏小区绿地问题的监管,南岗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该处私建问题的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过该举报事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7日,由南岗区园林局、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南岗环保分局、南岗消防大队、先锋路街道办事处、先锋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推进组到现场,约见红牡丹音乐餐厅负责人。

经调查,该餐厅在小区绿地内铺设道板77平方米(长11米、宽7米),据餐厅负责人描述,该餐厅前身为和悦餐厅,现负责人接手后于今年5月份开业,开业前饭店后院(案件反映位置)为空地,无绿化种植且异味较大,该餐厅用红砖进行铺设,该处框架式结构用于存放冰箱、冰柜等物品。

南岗区园林局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占挖费和恢复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南岗区园林局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按绿地满铺草坪测算,绿地占用费2310元、绿地恢复费2310元、草坪赔偿费6160元,共计10780元。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对该餐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恢复绿地,杜绝占用绿地现象再次发生。

南岗区城管行政对擅自搭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场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哈南行执限拆通字〔2018〕3240031号),责令其7月10日前自行拆除擅自搭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

目前,该餐厅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联合调查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接受处罚,恢复绿地,拆除私建。

下一步,南岗区将加大对此点位的巡查管控力度,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确保不再发生违反环境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九、受理编号4386:“香坊区香绥路与旭升南街交叉路口的得乐超市超市附近,一烤鱼店每天营业期间排放大量油烟,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烤鱼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绿海华庭2期1号商服,成立于2018年5月,无照经营,经营范围正餐服务,建筑面积35平方米,总投资9万元。

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居民反映上述饭店直排油烟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7月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第六批第358号举报案件曾反映过该烤鱼店在人行道上建房搭棚、室外烧烤产生油烟问题。该案件答复已由哈尔滨市香坊区区委予以报送。现烤鱼店始终处于停业状态,经与周边商户进行询问调查,商户也反应特色烤鱼一直停业未再开业经营。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三十六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

(来源: 市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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