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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8- 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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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三十四-2批次,共21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的为重点案件12件,已办结20件,受理编号分别为4082*、4083*、4086*、4087*、4095*、4098*、4099*、4100*、4101*、4102*、4103*、4107、4108、4111、4112、4113、4114、4115、4116、4119。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4097*。重复案件7件,受理编号分别为4083、4087、4100、4103、4113、4115、4119。现将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受理编号4082*:“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张亚屯村民郑某,在无规划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该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烟筒每天24小时冒黑烟,致使整个村屯村民都不能开窗户、不能在外面晾晒衣物。二是生产期间噪声扰民,让全村不得安宁。三是生产时排出的污水刺鼻难闻,造成整个村屯臭气熏天;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仅十几米,同时该厂的厕所建在距饮水井仅5米处,污染地下水,致使村民饮用水浑浊、臭味刺鼻,无法饮用;污水顺着村民的耕地一直流淌,严重污染耕地”。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中的郑某淀粉加工厂实名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嘉釜鼎淀粉加工厂(以下简称嘉釜鼎淀粉厂),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经营者:赵某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1MA190TUKON(1-1),主要从事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销售。该项目于2009年开工建设,于2010年5月建成投产,无环评审批手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此前未曾接到有关嘉釜鼎淀粉厂锅炉冒黑烟的信访举报。

2016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对嘉釜鼎淀粉厂在无规划和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张亚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6217号),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6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为止法院还未进行强制执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张亚屯村民郑某,在无规划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该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烟筒每天24小时冒黑烟,致使整个村屯村民都不能开窗户、不能在外面晾晒衣物。)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5日对嘉釜鼎淀粉厂进行了调查。经查,嘉釜鼎淀粉厂以马铃薯为原料,经清洗、粉碎、离心、旋流、烘干等工序加工淀粉,生产使用1台1蒸吨燃煤锅炉,没有安装除尘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每天燃煤量约1吨。嘉釜鼎淀粉厂属季节性生产,每年秋季生产,生产时间1个月左右。现场检查时该厂没有生产,锅炉未使用,现场没有原料及产品。从现场痕迹看,无短期内从事过生产活动的迹象。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存在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的锅炉烟气排放状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锅炉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根据依法处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生产期间噪声扰民,让全村不得安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5日对嘉釜鼎淀粉厂进行了调查。嘉釜鼎淀粉厂位于城子村张亚屯北侧,距离城子村张亚屯约80米,该厂主要设备运转时会有噪声产生,淀粉厂属季节性生产,每年秋季生产,生产时间1个月左右。现场检查时该厂季节性停产没有生产,不能确定噪声排放情况。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的噪声排放状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根据依法处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生产时排出的污水刺鼻难闻,造成整个村屯臭气熏天;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仅十几米,同时该厂的厕所建在距饮水井仅5米处,污染地下水,致使村民饮用水浑浊、臭味刺鼻,无法饮用;污水顺着村民的耕地一直流淌,严重污染耕地。)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呼兰区石人镇人民政府、呼兰区卫计局、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对材料反映区域进行实地踏查,现场检查时,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整个村屯臭气熏天和严重污染耕地现象,该厂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50米左右,排污池和排水沟都处在干涸状态,在距饮水井20米左右处有一石棉瓦围挡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简易旱厕。经调查,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只在每年的9月份至10月份生产近1个月的时间,生产时原料清洗工序产生废水,经4个共32立方米的水泥池沉淀后排入农民灌溉耕地的排水干渠内,每天排水量约30吨,排出的污水直接由村外的排水沟北向直接排走,不流经村内;张亚屯农村饮水工程建成于1985年6月,按照当时饮水解困工程标准设计建设,未配套安装水处理过滤消毒设备,采取深井抽水经管网直接入户的供水方式,一直运行使用至今,居民入户终端饮用水略有浑浊现象,稍刻静止,肉眼可见泥沙样沉淀,嗅觉无明显臭味。

针对村民饮用水浑浊问题,呼兰区正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城子村张亚屯的水源井已经进行了重新选址建设,工程计划于7月10日开工建设,10月1日完工验收供水运行,届时该村水质浑浊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2018年7月7日,嘉釜鼎淀粉厂已将水井附近厕所彻底拆除并将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呼兰区石人镇政府责令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在整改措施到位和环保手续齐全之前不允许生产。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废水、异味排放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根据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4083*:“阿城区小岭镇哈尔滨松江钼业有限公司五道岭钼矿,违规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6月19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处理结果称“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对此处理结果不认可,要求当地政府进一步查清事实。”。

此问题与第12批第1162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4086*:“香坊区朝阳乡富民村黑龙江金天元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直排马家沟,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金天元油脂有限公司实名为黑龙江松浦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富民村。该项目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8月由市环境环保局审批(哈环审表〔2011〕122号),9月建成,同年12月由市环境环保局验收(哈环审验〔2011〕39号),经营范围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3191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居民投诉该单位污染的信访案件。无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厂生产工艺为毛油→水化脱胶→水洗→静置沉降→脱蜡→脱色→脱水脱臭→脱酸→成品油。主要使用的生产设备有年精炼500吨米糠油生产线一条、脱蜡塔、脱酸塔、脱色、脱臭塔。该单位生产不涉用水,冷却工艺中使用的冷却水排入冷凝池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马家沟进入朝阳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该单位因行业不景气,于2017年上半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频次,发现该厂恢复生产,将申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同时,如监测结果超标,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将对其立案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4087*:“王岗镇华滨村村委会强行买卖村民16.7亩耕地,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举报人曾向王岗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要求恢复耕地。”

此问题与第二十七批第2926号举报案件反应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4095*:“1991年至2012年9月,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的集体所有权土地陆续被新发镇政府瓜分。2013年新发镇政府将第三畜牧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后将第三畜牧场和五一村合并,将土地全部划入五一村。新发镇政府共瓜分集体土地3700余公顷,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三合盛畜牧场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2062.6平方米。二是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120平方米。三是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5896平方米。四是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555.87公顷。五是鑫发轧钢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1000平方米。六是省农委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0亩。七是魏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垧。八是尚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84平方米。九是制药厂、跑马场占长岭村8公顷耕地和村东头0.3亩口粮田。十是宋某某1991年强占土地牛队大院10垧地,2014年开始栽种树木。十一是辛某某在第三畜牧场砖厂内强占1垧多土地建房子。十二是线压机械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004.63平方米。十三是铝合金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300平方米。十四是卢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2垧多土地。十五是典当行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垧多,建了一栋房屋。十六是王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0000多平方米栽树。十七是新发镇政府强占江沿除去防洪区后剩余的7540亩土地。十八是新发镇党委书记齐某某和黄某某在长岭湖南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大约700亩。十九是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3年4月10日强占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耕地4260.1平方米。二十是谢某某在江沿地块强占集体所有土地400亩。2012年,新发镇宁某某将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土地瓜分,还把集体所有权土地变成建设用地。2015年新发镇潘某某陆续把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开发旅游项目。举报人曾多次向区、镇两级政府和区信访办反映未果,要求查处上述问题,归还农民土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称新发镇第三畜牧场,系原新发镇三场村,位于新发镇西部、南与新发镇庆丰村接壤,西与新发镇新发村接壤,北与松花江相邻。总面积8.615平方公里,村民692户,人口2130人,耕地5754.3亩,林地11亩。2001年与五一村合并,合并后名称为五一村,原三场村为现五一村三场屯。

经查阅道里区相关来访登记记录和前期信访事项调处卷宗显示,2015年7月7日,新发镇政府对“三场村沿江土地被占用”问题向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认可,并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2018年5月5日,新发镇政府对“三场村与五一村分村”和“省农委侵占三场村土地”的信访诉求,向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举报人反映的其他问题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道里区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议,对举报的问题逐个研究分析确责,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新发镇党委领导组成的信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新发镇政府,下设土地调查组、现场核实组、纪检监察组3个工作组,对举报案件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各工作组于2018年7月5日—7日,通过实地踏查、调阅档案、走访排查等形式,集中对举报线索较为清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认定。

举报人所称“2013年新发镇政府将第三畜牧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后将第三畜牧场和五一村合并,将土地全部划入五一村。”经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工商执照于2012年8月23日核准吊销,与举报人所称2013年新发镇政府将工商执照吊销事实不符。同时,据新发镇政府查阅民政管理档案显示,新发镇三场村和五一村合并时间为2001年,并非举报人所称的2013年合村。在两村合并后,按照并村不并账,并村不并资产的原则,目前三场村和五一村仍各自管理原村集体土地,不存在举报人所称三场村将土地全部划入五一村。举报人所称“新发镇政府共瓜分集体土地3700余公顷,”三场村集体土地面积共计861.5公顷,举报人反映的土地面积远大于三场村村屯面积。

1.关于“三合盛畜牧场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2062.6平方米。”的问题。哈尔滨市道里区三合盛畜牧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9ANG307,企业负责人:吕某某。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卡》显示,三合盛畜牧场宗地面积12062.6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2000)字第124998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2000年10月18日,根据哈政土郊字[1998]388号批复,该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集体土地12062.6平方米作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1998年12月30日至2048年12月29日止。同意该宗地以出让方式,用途工业,注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第三畜牧场12062.6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该地块已出让并转为国有土地。

2.关于“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120平方米”的问题。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位于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企业负责人王某某,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注册号:230000100033069,营业执照已吊销。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地号1-19-7-279《土地登记卡》显示,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宗地面积64120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99)字第1454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根据哈政土郊[1998]779号批复,终止日期为2049年7月29日。地号1-19-7-279-1《土地登记卡》显示,“2013年8月14日,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转让给黑龙江奔驰建筑有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0平方米土地,经过初步审查,剩余土地面积为24120平方米。”后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换发新证,土地权利证书号:哈国用(2013)第02022231号。

3.关于“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5896平方米”的问题。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某某,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37961。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卡》显示,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宗地面积63680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99)字第81046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2003年8月26日该宗地原使用者黑龙江省工贸七台河公司,依据哈政土转字[2003]资产55号用地批复,将该宗地出让合同及原哈国用(1999)字第1453号转让给黑龙江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期限截止2049年7月28日。

4.关于“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555.87公顷”的问题。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李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3316XK。举报人反映的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因其他企业信息不完整,调查组目前只能对有完整企业名称的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卡》显示,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宗地面积4260.10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2003)字第35679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2003年4月10日,根据哈政土合字[2003]利用8号批复,将坐落于道里区新发镇三场村集体土地4260.1平方米使用权出让给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年限为50年,即:2003年3月13日至2053年3月12日止,并予以注册登记。”该地块已出让并转为国有土地。

5.关于“鑫发轧钢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1000平方米”的问题。经现场踏查,未发现三场村有该企业。经过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和土地登记档案,均未查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组在村域内排查没有查找到对应单位和地块。因举报人反映的信息不完整,调查组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找。

6.关于“省农委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0亩”的问题。调查组在三场村踏查未发现省农委占用土地情况,在三场村村域内有省委机关农场。经过调查组调阅土地登记档案,未发现省农委在三场村土地登记信息。经走访三场村周边村民,均表示没有省农委强占土地情况。省委机关农场在50年代初建设,目前土地已划归国有,不在三场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7.关于“魏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垧”的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经排查魏某某没有对应人员和对应地块。

8.关于“尚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84平方米”的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经排查尚某某没有对应人员和对应地块。

9.关于“制药厂、跑马场占长岭村8公顷耕地和村东头0.3亩口粮田”的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制药厂和跑马场在三场村有地块存在,是同一宗土地,企业负责人联系不上,该地块目前被法院查封。

10.关于“宋某某1991年强占土地牛队大院10垧地,2014年开始栽种树木”问题。经查阅三场党支部提供的土地合同显示,牛队大院地块分割成三块土地,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转让给李某某、刘某某和赵某某3人,合计面积107411平方米。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目前原受让者并未再次转让,该地块与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受让人刘某某在受让土地范围内自2012年开始陆续栽种绿化树苗。举报人称宋某某强占与事实不符。

11.关于“辛某某在第三畜牧场砖厂内强占1垧多土地建房子”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辛某某系辛某林,该地块存在,1992年村委会与辛某林签订过转让协议。目前,三场党支部没有查找到该协议,辛某林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无法取得联系。

12.关于“线压机械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004.63平方米”的问题。经现场踏查,未发现三场村有该企业。经过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和土地登记档案,均未查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组在村域内排查没有查找到对应单位和地块。因举报人反映的信息不完整,调查组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找。

13、关于“铝合金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300平方米”的问题。经现场踏查,未发现三场村有该企业。经过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和土地登记档案,均未查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组在村域内排查没有查找到对应单位和地块。因举报人反映的信息不完整,调查组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找。

14.关于“卢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2垧多土地”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卢某某系卢大伟,该地块存在。目前,三场党支部没有查找到该地块协议,卢大伟在监狱服刑。

15.关于“典当行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垧多,建了一栋房屋”的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典当行在三场村有地块存在,企业负责人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无法取得联系,目前该土地院落废弃闲置。

16、关于“王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0000多平方米栽树”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目前三场村村域内没有30000多平方米的林地面积,也没有王某某经营林地的情况。

17、关于“新发镇政府强占江沿除去防洪区后剩余的7540亩土地”的问题。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某某介绍,三场村沿江除去防洪区后所有土地均已发包给本村村民,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18、关于“新发镇党委书记齐某某和黄某某在长岭湖南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大约700亩”的问题。齐某某和黄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戚某利和新发镇政府机关干部黄某艳,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人员强占土地问题,调查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19、关于“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3年4月10日强占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耕地4260.1平方米”的问题。在第4个问题中,对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土地情况已答复。

20、关于“谢某某在江沿地块强占集体所有土地400亩。2012年,新发镇宁某某将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土地瓜分,还把集体所有权土地变成建设用地。2015年新发镇潘某某陆续把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开发旅游项目。”问题。经查阅三场党支部提供的土地合同显示,谢某某系解某元,2009年12月1日,三场村村委会将江沿土地450亩承包给解银元经营,承包期20年。举报人所称谢某某强占集体土地与事实不符。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新发镇宁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宁某新;举报人反映的新发镇潘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潘某发。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人员变更土地性质的问题,调查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下一步,调查组将在目前调查核实基础上,进一步查找相关当事人及相关土地承包协议,力争在2个月内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4097*:“向阳垃圾处理场周边弥漫恶臭味,排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导致周边居民癌症多发,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向阳垃圾处理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居民予以动迁安置。”

(一)基本情况

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向阳场)是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场址位于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占地面积55公顷,采取卫生填埋方式,设计日处理能力1200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进水量200吨。按照国家卫生填埋场建设标准,向阳场建设了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导排气系统、雨污分流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2013年西南部生活垃圾处理场提前关停,向阳场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污水产量超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此,市城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在向阳场新建一座10万立方米污水应急储存池并租赁了一套日产水800吨的污水应急处理设备,已于2016年投入使用,截至2018年5月已产水近39万吨。2018年5月,市城管局又增加一套日进水300吨污水处理设备。6月,向阳场新建7万立方米污水储池投入使用。受雨污合流影响,向阳场污水产量依然较大,现有设施仅能解决日产污水,存在污水积存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向阳场污染扰民”属实;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向阳场涉嫌违法的问题已由市政府成立的向阳场案件调查组立案调查。

1.污染扰民问题。经查,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黑龙江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每月对向阳场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市环保局香坊分局也委托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不定期对向阳场的厂界废气异味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限值。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向阳场厂界废气异味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臭气浓度超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中现有项目限值要求。目前,应急抢险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填埋区、污水储存池和污水处理站等敏感区域,增加除臭剂和消毒剂剂量,每日消杀两次,并立即研究落实调节池顶端覆膜加盖封闭措施,尽早完成覆膜加盖工作,控制污水异味外散,全力降低废气异味对周边村民的影响。

今年春季以来,由于亿丰公司管理混乱,导致向阳场已经封场的一期项目雨污分流设施出现漏点,并造成垃圾填埋区挡墙出现渗漏现象,形成雨污合流水患,多次发生污水溢出填埋区,流入场内排水沟情况。我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通过加高排水沟拦截坝,阻止污水再流出场区,对已流出场区进入金家大壕的部分雨污混流水全部截入团结污水处理厂。为解决向阳场环境污染隐患,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各有关单位到现场听取群众诉求,并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决定立即关停向阳垃圾场,由市城管局牵头成立向阳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建投集团成立应急抢险队伍,进驻向阳场启动应急抢险施工,通过加固挡墙、抢修污水处理设施、清理维护截洪沟、新建污水应急储存池、修复雨污分流漏点、调用污水应急处理设施等措施,彻底排除因雨污混合而造成的环境污染隐患。7月1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向阳场进行全面踏查,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各单位坚定不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着眼当前,科学快速推进向阳场应急抢险工作,规范开展抢险作业,做好计量、决算等工作。同时,要求香坊区对拆迁范围内剩余的6户居民做好拆迁动员工作,香坊区、道外区做好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关注网上舆情,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群众反馈环境治理工作进度;环保部门在应急抢险期间,做好向阳场环境监测工作;水务部门牵头,抓紧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尽快完成该区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定性工作;城管部门加快推进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解决目前处理垃圾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对全市垃圾处理场环境风险问题进行排查,保障安全运行。

按照市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正在全力开展案件调查、现场整改、群众维稳、水质监测、环保检测等工作,尽快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2.污水排放问题。2016年以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人员对该单位开展不定期日常监察。2018年以来,更是加大、加密监管频次,平均每月监察一次。在监察过程中主要针对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防渗调节池储存等情况等进行监察。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委托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不定期对向阳垃圾填埋场排放的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自2016年8月-2018年5月期间,该单位排放废水中的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铅、总铬、六价铬等排放浓度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要求。

2018年6月2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人员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两处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监测结果显示,由天地人公司负责的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中氨氮排放超标。2018年6月9日,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哈尔滨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两处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监测结果显示,由亿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的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中总氮、粪大肠菌群排放超标。针对向阳垃圾场废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香坊环保分局已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后期多次督促整改。6月20日,经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向阳垃圾场排放废水已达标。

3.周边居民搬迁问题。2009年3月,市建委代表市政府与香坊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包干协议书,由香坊区政府负责搬迁向阳场500米范围内的187户村民。2012年底,香坊区完成181户村民搬迁工作,剩余6户居民因诉求过高,至今尚未搬迁。目前,香坊区正在对拆迁范围内剩余的6户居民进行积极动员。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098*:“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向阳镇东新立村有人破坏开垦九三村草原问题,近日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到现场检查,但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公示问题的调查结果。”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于6月3日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举报过“向阳镇东新立村有人破坏开垦九三村草原问题”,受理编号为第一批6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畜牧兽医局、五常市信息中心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举报人反应的案件为第一批6号案件,已于6月4日进行了办理。6月10日,中央环保督察组针对该案件与五常市委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五常市委按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进行了修改。

6月12日,在五常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网址为:

http://www.hljwch.gov.cn/zwgk/jcss/8810.html。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4099*:“2017年5月,拉林镇满族镇北土村村民郑某某砍伐北土村机动地内1万平方米林地的杨树,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依法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该林地面积12703平方米,为集体所有,土地上林木为郑某某于1998年前后栽植,林木所有权人为郑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五常市拉林镇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5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017年11月29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郑洪利将北土村东杨树砍伐,2017年12月1日五常市森林对该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7]025号),2018年1月16日将郑某某传唤到案,并与当日刑事拘留(五森公(刑)拘字[2018]001号),经侦查,郑某某于2017年9月份,与吉林省榆树市人张某某达成协议,将其位于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敬老院东的个人所有的杨树出卖给张某某进行砍伐,张某某在交纳定金后,组织人员将该林地上杨树全部砍伐,共计砍伐杨树285株、立木蓄积40.93立方米,2018年1月19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五森公(刑)拘字[2018]002号),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不具备社会危险性,2018年2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五森公(刑)取保字[2018]001号),现该案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仍在侦查中,案件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五常市林业部门已责成五常市拉林镇监督拉林镇北土村郑洪利于2019年春季将该林地全部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4100*:“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向阳镇东新立村有人破坏开垦九三村草原问题,近日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到现场检查,但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公示问题的调查结果。”

此问题与第34-2批第4098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4101*:“一是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被人毁坏后开垦耕地2万多亩。二是新兴大桥西面200米南侧的草原被人破坏,建设新兴工业园区”。

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被人毁坏后开垦耕地2万多亩)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举报中所反映的草原地块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距新兴村东张屯屯东约500米处,该地块面积6892亩。1997年分别确权给原兴农村3357亩(方正县政府1997年10月份颁发的〔草权字第001号草原证〕)、原新兴村3535亩(方正县政府1997年10月份颁发的〔草权字第009号草原证〕)。新兴村位于天门乡政府所在地东5公里处,新兴村是由原兴农村和原新兴村合并而成,辖区总面积52平方公里,下辖5个自然屯,分别为毛家屯、东张屯、马家屯、西张屯和魏家屯,人口2316人,耕地面积21154亩,草原使用证面积689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方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2018年7月5日上午成立了案件调查组,由方正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杰同志为牵头领导,由天门乡政府、方正县畜牧总站、方正县公安局、方正县国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案件调查组,就信访案件反应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核查,按照1988年方正县国土局土地调查图和1997年方正县政府颁发的天门乡新兴村草原确权证(草权字第001、009号草原证),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面积6892亩,目前,该面积中耕地4688亩(有承包合同4006.9亩,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形式承包给本村村民,共计241户,没承包合同681.1亩。),滩涂2204亩。

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黑政办发〔1996〕1号),提出再造一个黑龙江的政策,要求宜林则林,宜粮则粮,宜草则草。天门乡新兴村依照这个文件精神,从1996年开始,新兴村村民陆续对该地块进行耕种,截止到2000年前,按照“宜粮则粮”的原则开垦了适合耕种的土地4006.9亩。鉴于上述开垦的土地省政府2013年已划入“蚂蚁河生态自然保护区”,且面积较大、涉及户数较多(241户,名单面积附后),目前蚂蚁河三角洲生态自然保护区正在修编,待确定保护区边界后解除保护区内承包合同。

接到案件举报后,经调查小组议定,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同意,计划分三年自2019年起到2021年12月全部退耕还湿。对2000年以后私自开垦的681.1亩草原,由县纪委、畜牧总站、保护区管理局、天门乡政府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已进驻调查,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非法开垦的土地于2019年6月末前恢复植被。

下一步,按照蚂蚁河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要求,由方正县政府发布退耕还湿公告,对已开垦的草原,自2019年起到2021年12月三年内全部退耕,恢复湿地。同时,方正县将对全县草原进行全面清查,严格管理,加大毁草开荒处罚力度,列入保护区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进行管理,未列入保护区由草原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并督促草原使用权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责任,确保草原植被不被破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新兴大桥西面200米南侧的草原被人破坏,建设新兴工业园区”。)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中反映的地块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东张屯东面,新兴大桥西面,现为新兴工业园区。2012年8月,按照方正县委、县政府关于“一区九园”的建设构想,依据方正县天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哈尔滨市政府(哈政土农字[2012]耕保18号)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约30亩),其中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17204平方米(约25.80亩),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96平方米(约4.20亩)。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黑政土挂[2013]8号)批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8公顷,其中涉及新兴村调整为建设用地指标面积80000平方米(约120亩)。两次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用地100000平方米(约15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依据方正县天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8月24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方正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哈政土农字[2012]耕保18号)批准,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约30亩),其中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17204平方米(约25.80亩),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96平方米(约4.20亩)。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黑政土挂[2013]8号)批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8公顷,其中涉及新兴村调整为建设用地指标面积80000平方米(约120亩)。

经调查,已经批准的10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均用于建设天门乡新兴工业园区,经县政府批准园区内4家企业用地,即方正县鑫盛米业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3]9号,批准面积20000平方米;方正县盛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4]54号,批准面积28217.90平方米;方正县祥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4]17号,批准面积15863.20平方米;北大荒粮食集团方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6]1号,批准面积11253.00平方米。剩余24665.90平方米面积为园区公用绿化、道路及公共设施面积。

综上,举报人所举报地块批准的土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已依据省、市批复及时将土地供应给企业,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及破坏草原问题。

下一步,方正县要严格乡镇园区用地审批,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要求,严审项目立项,核定建筑规模,限定容积率。加强各类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占地,禁止占用保护类资源进行开发和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4102*:“依兰县愚公乡愚公村村民胡某某,在愚公村朝阳屯西南的大顶山和团山子乡长丰村西南的四顶山里,非法采矿,年开采量达1万吨,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反映的非法采矿位置分别在愚公乡朝阳村西南侧大顶山和团山子乡南赵村长丰屯西侧四顶山。5月末曾有张某举报过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已受理并已开展了调查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4日接到案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由依兰县主管工交副县长带队,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依兰县信访局、依兰县环保局、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县愚公乡政府、依兰县团山子乡政府,依兰县公安局等多部门组成工作组,赴举报人所反映信访事项地点进行现场踏查核实。经调查,愚公乡大顶山料场成因于附近村屯和村民生产生活采石用料,现可利用资源已基本枯竭,多为风化石,没有经营开采价值。现场没有采矿设备和房屋,石场内有堆积风化石为朝阳村修农田路所备,为防止私采乱挖现象发生,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已责令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将进出石坑路口封堵。

四顶山石场所处位置在团山子乡西长丰村西南。四顶山石场经现场初步核查了解,经营者刘某某,住址不详,2008年左右以招商引资身份来依兰县在四顶山购买了2家采石场,准备投资办厂。据调查,当时申请过采矿许可证,因为各种原因(具体不详)没有办理下来。办理采矿手续期间应有过阶段性的生产,当时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多次现场看管并口头告知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开采。经营者因欠大量债务去向不明(正在调查中)至今无法联系。经查阅档案,四顶山区位现在没有合法的采矿权手续。现场有房屋、电源和陈旧的生产设备并有开采出的石头和石粉等开采迹象,因刘某某欠胡某某5万元(有欠据),刘某某用山上石料抵债,是否是举报人反映胡某某开采暂不确定。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6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国土(矿)立[2018]第06号),农电部门和团山子乡政府正在对四顶山上的电源合法性和四顶山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如私接电源将依法断电处理,县监察委已介入调查。

下一步,为防止私采、非法开采等行为继续发生。要求依兰县团山子乡政府、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依兰县环保局、依兰县林业局、依兰县公安局、依兰县安监局对其进行断电、封路等措施,彻底关闭矿山并严格监管,加大巡查打击力度,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4103*号:“尤某某和小山子镇原四里界村吕某某毁坏小山子镇原四里界村四屯双山东侧林地,林木,讲林地开垦成水田和参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问题与第31-1批第3523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4107:“万达华园小区乐道优品快捷酒店,地下室的生活用水加压泵房噪声扰民,导致入住客人夜间无法入睡,小区物业和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脱,不负责任。2018年1月举报人曾向松北区环保局反映,环保局工作人员委托黑龙江省居民环境污染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夜间噪音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卧室55.5分贝、客厅56.1分贝,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居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等效噪声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举报人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万达华园小区于2015年建成入户,现有居民楼11栋,其中C7、C8栋居民楼正在建设中,登记入住4147户。开发公司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为万象美物业公司。乐道优品快捷酒店为外侧商服,位于世祥路546号、小区C13栋。由区环保分局、松祥街道办事处、万象美物业公司负责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接案后,松北区委、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分局、松祥街道办事处进行了现场踏查。

关于举报人反映地下室的生活用水加压泵房噪声扰民,导致入住酒店客人夜间无法入睡问题。2018年1月,举报人确实向松北区环保分局反映过,但松北区环保分局未委托任何机构进行过现场检测。根据“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11〕88号)文件指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邓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使用的环保标准。”当时松北区环保分局多次协调物业公司和供热单位进行减噪处理,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2018年5月14日,松北区环保分局告知举报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因此,关于举报人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建议举报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4108:“道里区新阳路306号的烂尾楼(黑龙江省宏图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里,积存大量污水和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新阳路306号原烂尾楼位于宏光大厦、恒祥家园、共乐小区5号楼及新阳路合围区域。原建设单位为哈尔滨市新阳开发建设指挥部,因经济纠纷1998年停工。2016年3月,黑龙江省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项目,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016年9月进行了规划调整,现调整为三层公建项目,占地3670㎡,总建筑面积7783.52㎡。2017年9月获得了哈尔滨市建委核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黑龙江省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资本三千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道里区委责成共乐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7月5日10时,共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行了实地踏查。该建设项目在建中,未发现污水和垃圾。共乐办事处立即约谈工地负责人了解情况。经了解,群众反映的污水系原施工单位施工产生的地下水和项目烂尾多年来自然降水混合形成,垃圾为遗留的建筑垃圾和共乐小区5号楼部分居民抛掷的少量生活垃圾。2018年5月,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场后,利用半个月时间,已将5000立方米积水抽排完毕,同时清理固体垃圾300立方米。共乐街道办事处责成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工地管理,设置专职卫生监督员和环卫人员,做好项目场地施硬化工程,配建给水降尘设施,保护好周边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111:“辰能溪树庭院小区B17楼前有一处淘气堡,小区儿童集中在此玩耍时喧闹扰民。”

(一)基本情况

举报位置位于南岗区辰能溪树庭院小区B17楼前,此处有一处淘气堡。此淘气堡为公益性设施,是开发公司作为园林景观的一部分放置在此,免费为业主提供的,并且小区没有更合适的空余场地可以放此设施。

王岗街道办事处对该小区进行日常监管。南岗区此前未接到该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7月6日,王岗街道办事处会同辰能溪树庭院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了解,小区儿童集中在此玩耍时喧闹扰民。

社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将淘气堡开放时间规定在每天早8时至晚19时,其余时间关闭,并粘贴提示牌,以免再出现喧闹扰民现象。

目前,此淘气堡已按照新的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喧闹扰民问题已解决。下一步,南岗区将加大巡查频次,确保整改到位,不出现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4112:“道里区工程街184号6楼2号住户将垃圾和固体废品堆放在楼道内,垃圾散发臭气,污染居民生活环境。”

(一)基本情况

道里区工程街184号栋建于1989年,建筑面积8257.28平方米,共1个单元,127户居民。楼内卫生保洁工作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工程社区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案件后,哈投集团于2018年7月5日责成处理组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反映问题位于工程街184号6楼电梯前室走廊,602号住户捡拾废旧饮料瓶,废纸壳等旧物堆放在走廊,旧物散发臭气污染楼道空气。

因楼内卫生保洁工作由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工程社区负责,哈投集团先锋物业公司只负责此栋楼的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管理维修工作,哈投集团先锋物业公司立即与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工程社区联系,协调社区立刻处理环境卫生产生异味的问题,同时共同对楼道堆放物进行清理,2018年7月5日下午楼道垃圾和固体废物清理完毕,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对楼道卫生进行了整治,消除异味。同时告诫当事人不得在从事在公共空间堆放废品行为,当事人表示接受承诺不再犯。

下一步,哈投集团先锋物业公司将继续联合道里区工程街道办事处工程社区,对工程街184号加强巡视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4113:“道外区团结镇恒星村砖厂院内有1家岩棉厂,烟囱冒烟,污染严重。”

此问题与第34-1批第4073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4114:“延寿县财富商品混凝土公司无环保审批手续,在居民区院里私建两座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和一座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期间排放烟粉尘,污染空气,设备噪声扰民,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延寿县财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位于延寿镇东同庆街247号,厂址南侧为耕地,西侧为建材厂,北侧为东同庆街(公路),东侧为木材加工厂。项目占地面积8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总投资603万元,建设能力年产沥青混凝土3.8万吨,年产水泥混凝土12万立方米。2018年3月由延寿县财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3月16日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已完成对该报告表评估(哈环评估表〔2018〕40号)。目前延寿县环境保护局正在对该项目履行审批程序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延寿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牵头,延寿县环境保护局、延寿县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案件查办组,2018年7月6日上午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经查办组调查核实,延寿县财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5月14日延寿县环境保护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零三百元整,罚款已由该企业自觉履行到位。目前该项目沥青设备主体工程已建成,工人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不具备生产条件。水泥混凝土搅拌设备虽已建成,但没有进行生产,没出现过排放烟粉尘,设备噪声扰民,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

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延寿县环境保护局、延寿县住建局已明确要求延寿县财富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手续前不允许生产经营,同时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115号:“平房镇曙光村山嘴屯附近的正鑫钢结构厂喷漆时散发刺鼻味道,异味扰民夏天附近居民不敢开窗户。”

此问题与第三十四批第4061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受理编号4116:“道外区民强大街有商贩占道经营,附近的小吃店和饭店营业期间存在油烟污染、噪声扰民和垃圾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道外区民强大街原有一处自发形成的夜市,约有业户49户,主要经营现场加工食品;共有6家饭店,分别为学友烧烤、哈尔滨市道外区小辉盒饭、时尚旋转小火锅、哈尔滨市道外区阿喆生煎馆、哈尔滨市道外区七滋八味餐馆、谭记麻辣烫。该区域日常分别由民强街道办事处、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和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按职责进行管理,之前未接到过相同举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道外区民强大街原有一处由周边居民自发形成的夜市,其中大部分使用电器设备加工食物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存在油烟直排,污染环境现象,同时存在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问题。道外区民强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1日起对该夜市进行了规范管理,要求业户严格执行每天16:30至22:00的营业时间,严禁商贩占用车行道经营。同时,为业户统一定制了贩售商亭,并在夜市派驻两名管理人员,检查夜市占道及卫生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雇用专业队伍负责将该夜市产生的垃圾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夜市业户在经营期间守法经营,秩序良好。但在后期的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夜市业户存在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道外区民强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对该夜市作出了停业整顿的决定。

此次收到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后,道外区责成道外区行政执法局牵头,道外区民强街道办事处和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配合,联合对该区域进行检查。2018年7月5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民强大街原夜市区域存在经营行为,该夜市处于停业状态,无占道经营现象。同时,道外区行政执法局对民强大街全线进行了巡查,发现3处流动商贩占道经营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清理取缔。民强街道办事处对该区域环境卫生进行了彻底清理。

针对群众举报问题中反映的“附近的小吃店和饭店营业期间存在油烟污染、噪声扰民和垃圾污染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对民强大街附近的饭店进行踏查。经查,民强大街周边饭店共有6家,执法人员逐家进行入户调查。其中学友烧烤、阿喆生煎馆、七滋八味餐馆安装了外接专用烟道排放油烟设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小辉盒饭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未安装外接专用烟道排放油烟设施;时尚旋转小火锅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未营业。谭记麻辣烫正在装修,未营业。执法人员对学友烧烤、阿喆生煎馆、七滋八味餐馆、小辉盒饭4家饭店按照《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三)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5日内整改完毕。对时尚旋转小火锅和谭记麻辣烫要求其完善设施后开始营业。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7月5日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请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学友烧烤、哈尔滨市道外区阿喆生煎馆、哈尔滨市道外区七滋八味餐馆、哈尔滨市道外区小辉盒饭风机噪声值进行监测,待监测结果出来后,一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要求饭店经营者加强管理,减轻顾客喧闹声扰民。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行政执法局、民强街道办事处和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继续加强对该区域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群众举报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4119:“道里区新农镇八里堡村有一家保温材料厂,生产期间产生异味,严重扰民。”

此问题与第十八批第1876号举报案件反映问题完全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该厂生产期间产生异味问题,经新农镇政府多次组织人员复查,截至目前,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生产期间产生异味”现象。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第三十四—2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一览表.xls

(来源: 市网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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